根據《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存款人提前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須持存款證明和存款人身份證明;代存款人支取的,收款人還必須持有存款人的身份證明。
第三十條定期存單和存折分為記名式和不記名式。記名存單、存折可以掛失,無記名存單、存折不能掛失。
第三十壹條存款人遺失存單、存折或預留印鑒,必須立即出示身份證明,提供存款人姓名、開戶時間、存款種類、金額、賬號、地址等有關資料,並向其開戶的儲蓄機構書面申請掛失。特殊情況下,存款人可以口頭或信函申請掛失,但必須在5日內書面申請掛失。
擴展數據:
第二十三條儲蓄機構必須列出並公布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
第二十四條未到期的定期儲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照支取日掛牌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剩余部分按開戶日公布的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逾期支取定期儲蓄存款,超過原存期的,除約定自動轉存外,按支取日公布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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