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作為借款合同的壹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銀行作為貸款人,其義務是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發放貸款。在實踐中,銀行有拖延和貸款不足。尤其是合同先簽後批,更容易出現這種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這些都屬於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追究銀行的責任。
(2)註意銀行是否提前扣息。
發放貸款時,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貸款利息,剩余金額作為本金支付給借款人。實際上,借款人只借了部分本金,卻按照本金總額收取利息。根據合同法規定,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金額歸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借款人應註意銀行貸款合同中的相關條款。
(C)註意,如果滿足某些條件,銀行有權終止合同。
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發現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或喪失償還債務能力時,可在對方提供擔保前,行使不安抗辯權,暫停向借款人貸款。
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要註意必須取得相應的證據,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則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銀行停貸時應當履行兩項義務:壹是應當將即將停貸的事實和理由通知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即應當按照約定繼續放貸。銀行停止發放貸款後,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約能力,又未提供適當擔保的,銀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和監督:
(壹)執行存款準備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人民幣管理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五)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國庫;
(八)執行清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九)執行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專項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決定的特定用途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