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規定,如果是單位買賣上述金融產品,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如果個人在金融機構購買的產品,並不是賣,而是到期兌付利息,則對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