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開業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辦理零售業務的業務基礎;
(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監控指標,經營狀況良好;
(三)該業務建立了科學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明確的內部授權審批程序;
(四)有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相應的管理機構;
(5)安全有效的計算機處理系統;
(六)發行外幣卡還必須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資格和相應的外匯業務管理水平;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開辦銀行卡業務,並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市場預測;
(二)銀行卡章程或管理辦法及卡樣設計草案;
(三)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範措施;
(四)中國人民銀行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關於系統安全技術標準的測試報告;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發卡行各種銀行卡的章程應包含以下內容:
(a)該卡的名稱、類型、功能和用途;
(二)卡的發行對象、申請條件和申請程序;
(三)卡的使用範圍(包括使用限制)和使用方法;
(四)該卡賬戶適用的利率,以及對持卡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發卡銀行、持卡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銀行卡的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
(壹)商業銀行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授權信貸管理的規定,制定統壹的章程或業務管理辦法,並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商業銀行總行不在北京的,應先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經審查同意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二)已開辦信用卡、轉賬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聯名卡/身份卡、專用卡、儲值卡;開辦人民幣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發行外幣信用卡。
(三)商業銀行發行全國通用的聯名卡、IC卡和儲值卡,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四)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銀行卡業務,應當持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文件及其總行的授權文件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發行區域內使用的專用卡和聯名卡,應持商業銀行總行的授權文件和雙方的協議,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備案。
(五)商業銀行變更銀行卡名稱或者修改章程,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信用卡持卡人享受以下非現金交易優惠條件:
(1)免息還款期。免息還款期為銀行記賬日至發卡行規定的到期還款日。最長免息還款期60天。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全部使用的銀行資金,即可享受免息還款期,無需支付非現金交易利息。
(2)最低還款額。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前償還銀行使用的全部款項有困難的,可以按照發卡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商業銀行應按以下標準向商戶收取銀行卡收單業務結算費用:
(壹)賓館、飯店、娛樂、旅遊等行業不得低於交易額的2%;
(二)其他行業不得低於65438+交易金額的0%。同業交易應執行以下利潤分成比例:
(1)在沒有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90%、收單行10%的比例進行分配;商業銀行也可以通過協商、共享機具、代理、互不收費等方式進行跨行交易。
(2)在已建立信息交換中心的城市,從商戶收取的結算費用按照發卡行80%、收單行10%、信息交換中心10%的比例進行分配。持卡人自行承擔ATM跨行取款的費用,執行以下收費標準:
(壹)持卡人在收卡城市範圍內取款,每筆收費不超過2元人民幣;
(二)持卡人在受理卡的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於8元人民幣。ATM機跨行取款手續費按照所有機器70%,信息交換中心30%的比例分配。單位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應當劃轉存入單位外匯賬戶,不得在境內存取外幣現金。其外匯賬戶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內外匯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在其外匯賬戶收支範圍內有相應的支付內容。發卡行應遵守以下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壹)同壹持卡人個人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20000元(含等值外幣),商務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50000元(含等值外幣)。
(二)個人卡同壹賬戶每月透支余額不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超過發卡行授予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供參考的單位月透支余額不超過65438+萬元(含等值外幣)。
(3)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存款(包括存單質押金額)的80%。(四)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超過180天(含180天,下同)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透支余額的15%。發卡行應通過以下渠道追回透支款和詐騙款:
(壹)扣劃持卡人存款,依法處置抵質押品;
(二)對擔保人透支的追索權;
(3)通過司法程序追索。開證行的權利:
(1)發卡銀行有權審查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獲取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確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額度。
(2)發卡銀行對持卡人的透支有追索權。持卡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透支款的,發卡銀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3)發卡銀行有權取消不符合其章程規定的持卡人的資格,並可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銀行卡。
(四)發卡銀行不得掛失儲值卡和ic卡中的電子錢包。開證行的義務:
(壹)發卡行應向銀行卡申請人提供銀行卡使用信息,包括章程、使用說明、收費標準等。現有持卡人也可以獲得上述信息。
(二)發卡銀行應建立公平有效的銀行卡服務投訴制度,並公開投訴程序和電話號碼。發卡銀行應在30天內對持卡人關於賬務情況的查詢和更正要求給予答復。
(3)發卡行應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發卡銀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記錄;
2.自上壹個月結單以來沒有交易,賬戶中沒有未結清余額;
3.已與持卡人另行約定。
(4)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銀行卡對賬單應列明以下內容:
1,交易金額,賬戶余額(信用卡中還應列出到期日、最低還款額和可用信用額度);
2.交易金額記入相關賬戶或從中扣除的日期;
3.交易的日期和類別;
4.交易記錄編號;
5.作為支付對象的商戶名稱或代碼(非現場交易除外);
6.查詢或舉報與賬目不符的地址或電話號碼。
(五)發卡行應向持卡人提供銀行卡掛失服務,並應設立24小時掛失服務電話,提供電話掛失和書面掛失兩種方式,以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並且在章程或相關協議中明確規定了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
(六)發卡行應在相關卡的章程或使用說明中向持卡人說明密碼的重要性和遺失責任。
(7)發卡行有責任對持卡人的信用信息保密。持卡人的權利:
(壹)持卡人有權享受發卡銀行對其銀行卡承諾的所有服務,並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和投訴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二)申請人和持卡人有權了解其選擇的銀行卡的功能、使用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適用利率及相關計算公式。
(3)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行索要對賬單,並有權要求查詢或更正不符的賬戶內容。
(4)借記卡掛失手續辦理完畢後,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卡內賬戶資金變動的責任,但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決定的除外。
(5)持卡人有權主張信用卡合同,並妥善保管。持卡人的義務:
(1)申請人應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的申請材料,並按照發卡銀行的規定提供合格的擔保。
(二)持卡人應遵守發卡行章程和合同的有關規定。
(三)持卡人或擔保人的通訊地址、職業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發卡銀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與商戶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欠銀行的款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壹)擅自發行銀行卡或者在申請銀行卡業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利息和費用的;
(三)違反銀行卡賬戶和交易管理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壹)取得或者冒用信用卡的;
(二)偽造、變造銀行卡的;
(3)惡意透支;
(四)利用銀行卡及其設備騙取銀行資金。本辦法自1999年3月1日起實施,發卡行應在半年內達到本辦法的相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銀發[1996]27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發布前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銀行卡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