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持卡人還清所有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及相關費用後,可申請銷戶。銷戶時,應將單位人民幣卡賬戶內的資金轉入其基本存款賬戶。
單位外幣卡賬戶內的資金應轉回相應的外匯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單位人民幣卡可以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的結算,但不允許透支。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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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二條發卡行應根據全面風險管理要求確定用卡申請材料的必備(可選)要素,用卡申請材料中出現必備信息或必備選項、他人代理、他人代簽、申請材料未簽字的,不得發卡。
信用卡申請資料中存在信息可疑、審核意見缺失、各級審核人員未簽字(簽名、輸入工作代碼)或系統審核記錄缺失的,不得發放信用卡。
第四十三條?發卡行和聯名單位應為聯名單位的聯名卡持卡人提供壹定比例的優惠或特別服務;持卡人領取身份證,表示對身份單位和企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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