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銀行卡業務的發生地區號。就如同地市的行政區號壹樣,銀行卡也是用這個來區分歸屬地的。
2014年12月25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匯發〔2014〕53號印發《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該《細則》分總則、市場準入與退出、即期結售匯業務管理、衍生產品業務管理、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附則6章55條,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擴展資料: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便利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根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當遵守本細則和其他有關結售匯業務的管理規定。
第三條結售匯業務包括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以下簡稱衍生產品)業務。衍生產品業務限於人民幣外匯遠期、掉期和期權業務。
第四條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當遵循“了解業務、了解客戶、盡職審查”的原則。
(壹)客戶調查: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業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二)業務受理:執行但不限於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現有法規,對業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進行審核,了解業務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
(三)持續監控:及時監測客戶的業務變化情況,對客戶進行動態管理。
(四)問題業務:對於業務受理或後續監測中發現異常跡象的,應及時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
第五條銀行應當建立與“了解業務、了解客戶、盡職審查”原則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壹)建立完整的審核政策、決策機制、管理信息系統和統壹的業務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
(二)采取培訓等各種有效方式和途徑,使工作人員明確結售匯業務風險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職責和盡職要求。
(三)建立工作盡職問責制,明確規定各個部門、崗位的職責,對違法、違規造成的風險進行責任認定,並進行相應處理。
百度百科-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