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通知》規定,個人持境內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現金,其名下銀行卡(含附屬卡)總額每自然年度不得超過等值人民幣65438+萬元;人民幣卡和外幣卡境外取現每日額度統壹為折合人民幣1,000元。
目前,銀行卡已經成為個人在境外使用的最重要的便捷支付工具。然而,隨著非現金支付的日益普及和便捷,以及全球對大額現金管理的加強,國內個人在境外提取大額現金已不正常,涉嫌詐騙、賭博、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
據統計,2016年有81%的銀行卡在境外提取的金額低於等值人民幣3萬元。每人每年654.38+萬元的新限額,可有效遏制少數違規人員大額取款,滿足持卡人境外正常取款需求。
希望大家能積極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