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壹)客戶身份信息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壹次性交易入賬當年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記錄交易之年起至少保存5年。
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記錄與反洗錢調查中的可疑交易活動有關,且反洗錢調查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限屆滿時尚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結束。
同壹介質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戶身份資料或交易記錄的,應當保存最長期限。同壹客戶身份資料或交易記錄保存在不同介質中的,至少應按照上述時限保存1介質的客戶身份。
擴展數據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下列可疑行為:
(1)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二)向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請求後,無法完整獲取匯款人姓名、匯款人賬號、匯款人住所等相關替代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在采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5)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第二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信息包括客戶身份信息和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文件、業務信函等資料。
百度百科-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客戶身份數據和交易記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