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北京營管部7月22日發布消息稱, 為進壹步規範對轄區內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違法行為處理工作,確保存款準備金管理制度的嚴肅性和統壹性,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處理存款準備金違法行為暫行辦法》(下稱《暫停辦法》)。
具體來說,兩類機構的存款準備金違法行為將受上述《暫停辦法》的管理,壹類是北京銀行、北京農商銀行、北京中關村銀行、中信百信銀行、在京各村鎮銀行、轄區內各外資銀行以及經央行確定由營業管理部負責其存款準備金管理的其他銀行,第二類則是在京各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汽車 金融公司以及經央行確定由營業管理部負責其存款準備金管理的金融機構。
存款準備金違法行為,是指金融機構欠交存款準備金以及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的行為,人民幣存款準備金、外匯存款準備金、以外匯交存人民幣存款準備金、境外銀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境外清算行人民幣存款準備金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創設確定由營業管理部負責管理的準備金工具,都屬於其中。
在對金融機構欠交存款準備金的處罰上,北京營管部的規定與去年末央行發布的《關於加強存款準備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進行了進壹步細化,銀行將比非銀機構領到更重的罰單,具體來說:
金融機構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在交存基數3%以內(含3%)且及時補足的,不予處罰,采取約談、警示等方式,督促金融機構改進存款準備金管理。
金融機構兩年內首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占交存基數3%以上但及時補足的,就每日累計欠交金額按萬分之六的比例處以最低不低於1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罰款。
金融機構兩年內第二次欠交存款準備金、欠交金額及時補足的,其中銀行按規定的下限(20萬元)罰款;對其他金融機構減輕處罰。
金融機構兩年內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準備金,或欠交金額未及時補足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從重處罰,按規定的上限(50萬元)罰款;對其他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從重進行處罰。
北京營管部在《暫停辦法》中明確,上述兩年內是指金融機構自第壹次發生存款準備金違法行為當日開始計算,兩年壹個周期,滿兩年後重新計算。欠交存款準備金與遲報、錯報存款準備金考核相關材料的違法行為分別計算兩年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