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
2、銀行類保險
3、銷售理財基金類產品、
4、金融機具的銷售、
5、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獲利、
6、對沖業務、
7、票據業務等。
中國的大部分銀行的盈利比例為:貸款30%,銀行類保險10%、銷售理財基金類產品10%、金融機具的銷售5%、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獲利30%、對沖業務5%、票據業務10%等;
國外銀行的盈利比例為:貸款15%,銀行類保險15%、銷售理財基金類產品15%、金融機具的銷售10%、金融智能終端業務消費獲利35%、對沖業務5%、票據業務5%等。
銀行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它的產生大體上分為三個階段:
1、出現了貨幣兌換業和兌換商。
2、增加了貨幣保管和收付業務即由貨幣兌換業演變成貨幣經營業。
3、兼營貨幣保管、收付、結算、放貸等業務,這時貨幣兌換業便發展為銀行業。
擴展資料
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
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辦理國內外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5、發行金融債券;
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8、從事同業拆借;
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3、提供保管箱服務;
14、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