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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存款條例

銀行存款規定:凡2022年3月1日起在各大銀行存取款超過5萬元,或存取外幣超過1萬美元的,將核實經辦人身份。

儲蓄存款權屬糾紛,涉及轉賬或支付手續的,應慎重處理。

1.存款人死亡後,為證明其身份並有權支取存款,法定繼承人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沒有公證處的,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下同)申請繼承證書,儲蓄機構據此辦理轉移或支付手續。存款繼承權有爭議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辦理轉賬或支付手續。

二是存款人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未向儲蓄機構申報繼承過程,也未持存款所在地法院的判決書在存款人生前直接到儲蓄機構提取或轉移存款。儲蓄機構視為正常取款或轉賬,儲蓄機構對事後引起的存款繼承糾紛不負責任。

三、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其他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的,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證明,儲蓄機構據此辦理存款的轉移或支付手續。

四、定居我國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存入我國儲蓄機構,其存款的轉帳或取款手續,同我國公民的存款壹樣,按上述規定辦理。同中國締結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人,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5.繼承人在國外的,可以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繼承證明,由儲蓄機構辦理存款的轉移或支付手續。如果繼承人所在國為外匯禁入國,按上述規定難以辦理時,當地僑團、友好社團、愛國僑領、友好人士可提供證明,經我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可向我國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書,儲蓄機構再據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果繼承人所在國沒有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對待。居住在境外的繼承人從境內儲蓄機構繼承的存款能否匯出境外,按照我國外匯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經當地公證處證明,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壹律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轉為集體所有制。這種上繳國庫或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存款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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