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九十八條,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財產無法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的可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同壹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對擔保份額沒有約定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 *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證人有權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壹條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條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