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本信息識別:銀行為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相關業務,應當首先確認客戶主體資格和貨物貿易分類狀態。1.根據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三證合壹的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加蓋商務部門印章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回執》等,確認企業貿易收支主體資格。2.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端(以下簡稱監測系統)查詢辦理業務當日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及A/B/C分類狀態。對名錄內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相關法規、展業原則要求為其辦理業務;不得為不在名錄企業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二)經營狀況識別:1.了解企業的法人代表、公司成立背景、主要貿易類型、結算方式、結算幣種金額、交易對手、代理行信息、運用的單據種類和收付匯期限等。相關信息產生較大變化時,關註並向客戶了解情況。2.根據客戶的註冊資本、經營規模等信息,判斷客戶國際結算規模與經營規模是否匹配。3.對於與本行有長期業務往來的客戶,銀行應建立業務跟蹤機制,通過不定期走訪或問卷調查方式,了解企業經營狀況、業務變化、進出口變化、結算方式、交易對手、交易商品等情況。對於短期內業務快速增長或下降、結算方式、貿易方式等明顯變化的企業,應予以重點審核。二、客戶分類:(壹)可信客戶:參照《總則》中“可信客戶”標準對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客戶進行分類確定。(二)關註客戶:除按《總則》標準確定的關註客戶外,滿足以下條件之壹的,可列為“關註客戶”:1.存在高度關聯關系(如公司實際控制人存在關聯關系、註冊地址相近、聯系方式存在關聯等)的企業。2.本地註冊但本地無固定經營辦公場所、情況不明的企業。3.輔導期企業。4.業務量異常(如突然增加或減少、與註冊資本嚴重背離等)或結算方式、貿易商品、交易對手等明顯變化的企業。5.註冊地為異地的企業。6.貿易融資存在異常情況。三、業務審核:(壹)審核材料:銀行根據法規規定及業務和企業主體具體情況,審核且不限於以下材料,符合條件的銀行可按規定審核企業提交的電子單證。1.匯款申請書或通知書;2.合同:應具備簽訂日期、交易雙方名稱、貨物名稱、結算幣種及金額、收付款人、結算方式、預計收貨或交貨時間、合同生效日期、交易雙方蓋章或簽字等信息,銀行確有需要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外文合同的中文譯本;3.發票:包括商業發票、形式發票、臨時發票等;4.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對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機構,貨物貿易法規規定需提供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項下貨物貿易可以以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替代);5.海運(空運、陸運)提單、裝箱單、倉單:如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特殊貨物,應描述運輸條件、提示或危險等級等;6.《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應在有效期內;7.其他單證。如:(1)屬於國家控制的特殊進出口商品,應具備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配額證等批件。(2)某些特殊商品應具備特定的檢驗單據,如凍畜肉、凍禽、腸衣、乳制品、蛋品等動物產品需要獸醫檢驗證書或衛生檢驗證書;豬鬃、馬尾、羽毛、人發等商品需要消毒檢驗證書;出口糧谷、油籽、皮張等商品,以及包裝用木材與植物性填充物等需要熏蒸證書。(二)審核原則:銀行履行展業原則,應根據客戶分類情況、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等級分類情況及貿易方式情況等,遵循“單內壹致”、“單證壹致”、“單單壹致”等原則,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壹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對於關註客戶及大額、高頻等異常或可疑交易,銀行應提高單證審核標準,並通過其他有效途徑核實交易真實性。審核途徑包括海關電子口岸系統、監測系統、倉儲公司、國際提單查詢機構、船公司、行業協會等網站及實地查訪、海外聯行或母行、本行其他分支機構、其他從事相同或類似交易的本行其他客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