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財外字(1995)250號“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轉發給妳們。因公出國人員在每壹公歷年度內,每人可壹次自費購買相當200美元等值的外匯,現將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壹、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單位的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自費購匯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
二、預算外非貿易非經營性單位的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個人自費購匯,由組團單位的財務部門統壹辦理;沒有組團單位的,由派出人員單位的財務部門辦理。有關財務部門要單獨填制“售匯通知單”並在“用途”欄內填寫上“因公出境個人自費購匯”字樣。各地外匯管理局在辦理審核時應在出國任務批件(原件)上註明“因公個人已購匯”字樣。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辦理兌付。
三、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境人員個人自費購匯,持出境任務批件(原件),指定銀行在批件(原件)上註明“因公個人已購匯”字樣並加蓋業務專用章。
各有關財務部門、外匯管理局、外匯指定銀行要認真對待“個人購匯”問題,加強管理,防止個人壹年內多次購匯的現象發生。
附件:修訂《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