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意願結售匯開始實行的 時間是2007年8月13日。
所謂的意願結售匯制度就是非'強制結售匯'。
那什麽是強制結售匯呢?
強制結售匯,即企業及個人必須將多余的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必須把高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頭寸的外匯在銀行間市場賣出。
1994年開始實施的強制結售匯制度,由於問題是意願結售匯是什麽時候開始實行的,所以這裏我就不展開了。
所以意願結售匯制度是什麽時候開始的呢?
這是壹個逐步實現的過程,具體時間線和事件如下:
2001年起,我國通過改進外匯賬戶開立和限額管理,逐步擴大企業保留外匯自主權。
2002年,取消開戶條件限制,凡有外貿經營權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企業,均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賬戶限額為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20%。
2004年,賬戶限額提高到30%或50%。
2005年,進壹步提高到50%或80%。
2006年,進壹步取消開戶事前審批,企業無需經外匯局批準即可直接到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改變之前僅按收入核定限額的方法,按照企業上年度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80%與經常項目外匯支出的50%之和核定限額,企業可保留的外匯限額進壹步提高。
2007年,取消賬戶限額管理,允許企業根據經營需要自主保留外匯。
2007年8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境內機構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通知》,取消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境內機構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說是強制結售匯的結束。
我也翻閱了很多資料,網上有的文獻說是2008年開始的,我認為也不無道理。2008年是《外匯管理條例》修訂之後的年份。
不過我堅持認為準確時間應該是2007年8月13日,強制結售匯制度正式結束的時候。
參考資料 網頁鏈接(外匯管理局官網 專題報告<強制結售匯制度退出歷史舞臺 企業和個人可自主保留外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