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金可投資於下列金融產品或工具:權益類品種,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及美國存托憑證、股票型基金等;固定收益類品種,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固定收益類證券;銀行存款、回購、短期政府債券與貨幣市場基金等貨幣市場工具;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產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3、基金主要投資於在亞洲地區(日本除外)證券市場交易的企業以及在其他證券市場交易的亞洲企業(日本除外),對以上兩類企業的投資合計不低於股票資產的80%;其他不高於20%的股票資產可以根據投資策略投資於超出前述投資範圍的其他市場的企業。上述亞洲企業指註冊登記或者總部在亞洲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