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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清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適應外匯體制改革的需要,建立中央銀行外幣清算體系,根據《關於開辦外幣清算業務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地外幣清算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各地金融機構(含外匯調劑中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省會城市除外)、經濟特區際間相互劃撥和清算外幣資金的行為。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負責異地外幣清算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地分局負責同城外幣清算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地分局參加當地同城外幣清算並負責異地外幣資金的劃撥和清算。第二章 帳戶管理第六條 異地外幣清算采用總局在境外帳戶行集中開戶,總局總帳戶下設各分局分帳戶,總分帳戶資金相對獨立核算的帳戶管理方式。第七條 境外帳戶的開設、帳戶條件及總分帳戶墊底資金由總局統壹管理,總局有權對各分局帳戶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境外帳戶行憑分局加押付款指令辦理分帳戶付款,每日向總戶和分戶發送該分戶借、貸記電報通知。第三章 異地清算憑證種類及使用第八條 總局統壹規定各分局聯局號、全國外幣清算聯局專用章以及密押編制管理辦法。第九條 分局間聯局報單以加押電報代替。發報局憑電報編制借、貸方傳票,收報局憑收款電報填制補充借、貸方傳票。第十條 異地外幣清算電報內容:

1.收、付款分局的局號、名稱;

2.受益行及受益人名稱、帳號,付款行及付款人名稱、帳號;

3.電報編號、密押、幣別、金額摘要、發報日期、起息日期;

4.發報局填制人(格式附後)第四章 外幣清算的會計核算原則及核算辦法第十壹條 外幣清算會計核算的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總局及分局均為會計獨立核算單位。總局制定全國異地清算會計核算辦法,分局制訂本地同城清算會計核算辦法。外幣清算會計核算實行外匯分帳制,采用借貸記帳法,實行權責發電制。第十二條 外幣清算業務項下的損益,年終統壹納入國家盈虧核算。第十三條 分局在收到金融機構向異地付款指令後,首先通知境外帳戶行付款,將款項劃轉到收款分局帳戶上;同時向收款分局發加押電報,填制內部傳票,作相應會計處理。

電報內容要齊全、格式規範、加押有效、憑會計憑證原始附件。第十三條 分局在收到金融機構向異地付款指令後,首先通知境外帳戶行付款,將款項劃轉到收款分局帳戶上;同時向收款分局發加押電報,填制內部傳票,作相應會計處理。

電報內容要齊全、格式規範、加押有效、憑會計憑證原始附件。第五章 業務操作及帳務處理第十三條 分局在收到金融機構向異地付款指令後,首先通知境外帳戶行付款,將款項劃轉到收款分局帳戶上;同時向收款分局發加押電報,填制內部傳票,作相應會計處理。

電報內容要齊全、格式規範、加押有效、憑會計憑證原始附件。第十四條 帳務處理

1.收到金融機構向異地付款指令時:

借:201金融機構存款

貸:313同城外幣清算

2.付款分局向境內外發報時:

借:313同城外幣清算

貸:101存放境外行    行(待)

3.待收到境外帳戶行借記通知時:

借:101存放境外(待)

貸:101存放境外(已)

4.收款分局收到付款電報並解押核對無誤後,填制借方補充傳票。

借:101存放境外(待)

貸:313同城外幣清算

5.參加同城外幣清算給金融機構入帳時:

借:313同城外幣清算

貸:201金融機構存款

6.待收到境外帳戶行寄來的貸記通知並核對無誤時:

借:101存放境外(已)

貸:101存放境外(待)

7.如遇境外假日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境外電報不能正常發出時,分局間可相互透支,互計利息。

1.付款分局向境內發報時:

借:201金融機構存款

貸:312聯局往來

2.付款分局通知境外代理行付款時,同時向收款分局發付息加押電報;

借:312聯局往來

410營業支出--利息支出

貸:101存放境外(待)

待收到境外代理行借記通知時

借:101存放境外(待)

貸:101存放境外(已)

3.收款分局收到付款分局付款電報時,按正常業務處理。

4.待收到付款分局付息電報時:

借:101存放境外(待)--利息

貸:401營業收入--利息收入

5.收到境外貸記通知時:

借:101存放境外(已)

貸:101存放境外(待)

101存放境外(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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