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包括:
1.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損害同業信譽。
2.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金融營銷宣傳。
3.冒用、擅用可能使金融消費者混淆的註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
為了進壹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支持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切實保護廣大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制定並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以下要求: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內控制度和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監測工作機制。加強對業務合作方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監督等等。
所以在開展金融營銷宣傳活動中請規範宣傳,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