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金是職工退休後可以不再工作的保障。只要單位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後只要還活著,不管在哪裏,都應該領取養老金。1982年,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辦、中國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了《關於批準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勞[198242]),規定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費、生活費與國內退休、退職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如果以前享受的是工傷傷殘津貼和民政部門發放的傷殘津貼,出國定居後也照常發放。這些福利可以委托國內親屬領取。如果需要寄到國外,可以去國內當地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兌換成外匯。但他們在享受這些權利的同時,必須每半年向支付福利的單位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公證處出具的生存證明。退休福利可以壹直支付到退休人員去世。死亡後可按國內標準領取喪葬費,有供養直系親屬的,還可領取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或救濟費。值得註意的是,在國外的退休人員,無論是否定居,都不再享受國內醫保,但回國就醫的仍可享受。
(2)類似情況的處理意見。這主要涉及到退休人員出國後如何領取養老金的問題。退休人員出國後可以領取同樣的養老金;但是要遵循壹定的程序,履行壹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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