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本案,如果公安機關偵查後發現(二)的情形,可以銷案,報案人可以在偵查中陳述其情節及危害不大,但報案人沒權銷案。
擴展資料:
立案標準是判斷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標準。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標準往往由偵查機關制定,如2001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制定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從刑事訴訟程序的過程來看,立案標準的意義在於啟動刑事程序。
刑事立案
(壹)盜竊案
個人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均立為刑事案件;慣犯作案或壹個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
(二)搶劫案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三)詐騙案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立為刑事案件。
(四)敲詐勒索案
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還的,立為刑事案件。
(六)搶奪案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八)偽造、販運貨幣案
偽造貨幣總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幣量50張以上,販運偽造的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幣量在100張以上的。
(九)非法買賣外匯案
1、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十)騙購外匯案
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十壹)擾亂社會秩序案
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影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正常進行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鬧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
(十二)強迫婦女賣淫案
以暴力、脅迫、恐嚇等手段強迫婦女賣淫的。
(十三)引誘、容留婦女賣淫案
以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騙財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壹次騙取他人錢財、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褻婦女致人傷殘的。
(十五)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
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象帶等音像制品;向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利用淫穢物品傳播犯罪方法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
(十六)賭博案
以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或壹次財博賭資在壹千元以上的。
上述各項中所說的“以上”,都連本數在內。
(十七)偽造貨幣、有價證券犯罪案件
1、偽造國家貨幣和國家財政金額債券犯罪案件;
2、偽造其他有價證券和票據總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數在內,下同)以上的;
3、販賣、運輸、窩藏偽造的國家貨幣、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的;
4、明知是偽造的國家貨幣、國家財政金融債券而使用、存儲、夾寄,數額在三百元或十張以上的。
5、故意使用、販賣、窩藏偽造的其他有價證券和票據,非法獲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偽造、販賣、運輸、窩藏、使用、存儲、夾寄偽造的國家貨幣或有價證券和票據的;
7、走私偽造的國家貨幣的;
8、窩藏或出具偽證,包庇偽造國家貨幣或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販運或大量投放假幣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制造、販賣、運輸(含走私、下同)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論數量多少,原則上均應立案。
2、提供場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從中牟利的,以販賣毒品罪立案。
3、制造、販賣、運輸假毒品,以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攜帶、郵寄、托運的、以運輸毒品罪立案。
5. 私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當於生鴉片壹兩)以上的,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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