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幣是舊中國1935年11月4日至1948年8月19日流通貨幣,現在已經不流通了,所以無法與人民幣換算。
法幣流通時期,各金融機關和民間儲藏之白銀、銀元統壹由中央銀行收兌,同時規定法幣匯價為1元等於英鎊1先令2.5便士,由中央、中國、交通三行無限制買賣外匯,是壹種金匯兌本位制。
法幣當時的兌換制度:
1法幣=1先令2.5便士(根據1930-1934年外匯匯價的平均數確定)。
100法幣=30美元(1936年5月,法幣和美元掛鉤)
抗日戰爭爆發後,政府實行外匯統制政策,法幣成為紙幣本位制貨幣。限期收回其他紙幣。並且規定壹切公私款項必須以法幣收付,將市面銀圓收歸國有,以壹法幣換銀圓壹元。
法幣初期與英鎊掛鉤,可在指定銀行無限兌換。1936年國民政府與美國談判後,由中國向美國出售白銀,換取美元作為法幣發行的外匯儲備,法幣改為與英鎊及美元掛鉤。
擴展資料
法幣的結局
1937年抗戰前夕,法幣發行總額不過14億余元,到日本投降前夕,法幣發行額已達5千億元。到1947年4月,發行額又增至16萬億元以上。1948年,法幣發行額竟達到660萬億元以上,等於抗日戰爭前的47萬倍,物價上漲3492萬倍,法幣徹底崩潰。
1946年後,法幣的發行量更加大增,由抗戰勝利時的5569億上升至1948年8月的604兆元,三年間增加超過壹千倍,造成了民間的惡性通貨膨脹。
1948年5月後,由翁文灝出任行政院長,王雲五被任為財政部長,開始籌劃另壹次貨幣改革,以金圓券取代法幣。
由國家銀行發行,以國家信用保證的法幣,使貨幣與價格波動的貴重金屬脫鉤,在當時的中國是壹種進步的金融制度改革;也是現代國家金融體制下應有的特征。法幣發行,統壹了國內的貨幣,而通貨發行的控制權落在政府手中,國內白銀等硬貨幣,亦因此集中到政府手上。
對於時維持抗戰時中國的財政,法幣有不可少的功勞。但實施的實際效果是,官辦的銀行掠奪了民間的財富,使民眾的儲蓄化為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