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備案、申報、核實和監督管理。城鎮燃氣、國防科研生產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港口地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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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R1級別(謹慎型)該級別理財產品壹般由銀行保證全額還本,產品收益隨投資業績變化,受市場波動、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影響較小。R2級別(穩健型)這個級別的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的償還,但本金風險相對較小,收益波動相對可控。在信用風險維度,產品主要承擔信用等級高的信用主體的風險。在市場風險維度,產品主要投資於債券、同業存款等低波動性的金融產品。
二。R3級(平衡型)該級別的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的償還,有壹定的本金風險,收益有起伏波動。在信用風險維度上,主要承擔中等水平以上信用主體的風險。在市場風險維度,產品可投資於債券、同業存款等低波動性金融產品,投資於股票、商品、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結構性產品保本比例在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