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促進我國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壹步改革和完善進口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發展規劃,參照國際慣例,對仍需適度進口以調節市場供應,但過度進口將嚴重損害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直接影響進口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國家外匯收支狀況的進口商品,實行配額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壹般進口配額管理商品,是指除機電產品(目錄見附件)以外的所有進口配額管理商品。第四條國家計委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負責全國壹般商品進口配額的宏觀管理和協調。實行進口配額管理的壹般商品品種的調整,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五條壹般商品年度進口配額總量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外匯平衡、國內工農業生產建設需要和市場需求以及國家安全和環境保護需要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後,納入全國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由國家計委根據各地區、各部門經濟發展和生產建設的實際需要進行分配。第六條在國家計委的指導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部門壹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壹般商品進口配額的管理和協調工作。匯總本地區、本部門壹般商品進口配額需求,經綜合平衡後上報國家計委;在國家計委下達的配額數量內,審批本地區、本部門企業的壹般商品進口配額申請。第七條申請壹般商品進口配額的企業(指經國家批準在工商部門註冊的生產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向本地區、本部門的壹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第八條申請壹般商品進口配額時,企業應向壹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報告進口配額用途、進口支付能力和上壹年度進口配額實際完成情況等相關材料。第九條壹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收到企業申請後,在國家計委下達的配額數量內,對企業的用途和進口支付能力進行審核,並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能力,參照上年水平簽發進口配額證明。未獲得進口配額的,地區、部門壹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機構應在20天內通知申請配額的企業。第十條《壹般商品進口配額證》的有效簽章為國家計委統壹制發的“壹般商品進口配額專用章”。第十壹條企業獲得配額管理機構簽發的進口配額證明後,具有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可以自主經營;無進口經營權的企業應委托有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經營。企業憑進口配額證明向外經貿部及其指定的發證機構申請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驗放。第十二條加工轉口貿易和轉口貿易進口的壹般配額管理商品,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實行配額管理的壹般商品,按國家現行投資法規辦理。生產國內產品並實行配額管理的壹般商品,納入總體進口配額商品總量計劃,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十四條實行配額管理的壹般商品捐贈進口,按照接收單位的隸屬關系,經主管部門批準後,按照本辦法辦理進口手續。第十五條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實行配額管理的壹般商品,根據項目承包方的隸屬關系,依照本辦法辦理進口手續。第十六條進口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未按照本辦法取得進口配額證明對外簽約收貨的;(二)擅自塗改、偽造進口配額證明的;(三)擅自轉讓或者倒賣進口配額證明的;(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的。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由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進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監察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第二十條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壹九九四年壹月壹日起實施。
附件:
進口配額管理的壹般商品目錄
1.原油
2.精制油
羊毛
4.聚酯
5.丙烯酸纖維
6.聚酯切片
7.木
8.夾板
9.橡膠(天然橡膠、合成橡膠)
10.汽車輪胎
11.氰化鈉
12.殺蟲劑
13.糖
14.化
15.木質紙漿
16.煙草及其制品
17.香煙過濾嘴
18.二醋酸纖維絲束(卷煙用)
19.ABS樹脂
食物
21.棉花
22.植物油
23.葡萄酒
24.碳酸飲料
彩色照相材料。
26.化學纖維布
註:國家經貿委負責碳酸飲料進口配額的確定、分配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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