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壹般進口貨物應填寫壹式兩份;加工貿易貨物、保稅貨物等需要海關核銷的貨物,應當填寫專用報關單壹式三份;貨物出口後需要國內退稅的,應填寫退稅專用報關單。
2.貨物發票。所需份數少於壹份報關單,貨物出口委托對外銷售。結算方式是貨物銷售後按實際銷售金額與出口單位結匯,可免出口報關。
3.陸運運單、空運運單、海運進口提單和海運出口提單。海關查驗單證後,在正本運單上簽字,放行並退還報關貢品,以便提貨或裝船。
4.貨物裝箱單。份數與發票相同。但品種單壹、包裝內容壹致的散裝貨物或包裝貨物可以豁免。
5、出口核銷單。所有出口貨物報關時,應提交外匯管理部門蓋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並在每張出口報關單的右上角填寫核銷單編號。
6.海關認為必要時,還應當提交貿易合同和貨物原產地證明。
7.其他相關文件。包括:
經海關批準減免稅的貨物,應提交海關簽署的減免稅證明,在京外資企業應提交海關單獨出具的進口設備清單;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
外匯結算信息:
(1)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二)資金清算所得人民幣資金的支付委托書。支付令函是指企業或個人出具的書面指令,銀行據此支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
(三)結匯後人民幣資金使用證明文件。
包括商業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付款通知,付款通知應包含商業合同的主要條款、金額、收款人名稱及銀行賬號、資金用途等。企業用資金結算所得人民幣資金償還人民幣貸款時,必須提交貸款資金已按合同約定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使用的說明。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壹期驗資報告(須附外方出資確認函回復)。
(5)根據支付令函及用途明細表(格式見附件2)取得的前期資金結匯人民幣資金對外支付的相關憑證復印件及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章的發票。若結算為壹次性或多次結算中的最後壹筆,企業應在結算後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提交銀行。
(6)銀行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