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樣品,指免費(或向客戶收取樣品費)送給客戶的、用於宣傳本企業產品或供客戶試用的貨物。
樣品的出口,有三種模式:
1、壹般貿易報關出口;
2、貨樣廣告品報關出口;
3、非報關快遞出口。
1、壹般貿易報關出口
該業務模式壹般是針對向客戶收取樣品費時采用的,該模式把樣品直接作為正常出口貨物來操作,出口後可以申請退稅。
財稅處理:直接確認收入成本、申請出口退稅。
采用該模式時需要註意的是,外貿企業如果沒有取得樣品的進貨發票時,不建議采用該模式。因為沒有進貨發票沒法申請退稅或免稅,直接按壹般貿易出口後無法享受退稅或免稅,只能視同內銷征稅。
2、貨樣廣告品報關出口
該模式原來叫貨樣廣告A,“海關總署公告2016第37號”將該監管方式改為貨樣廣告品,並取消了貨樣廣告B這壹監管方式,自2016年7月1日執行。
貨樣廣告品,監管方式代碼為“3010”,全稱為“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單位進出口貨樣廣告品。
該模式只適用於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不論是否收取外匯都可采用。
對於沒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若要出口樣品,則只能采用委托模式按壹般貿易報關或者直接走非報關快遞模式。
按貨樣廣告品報關出口的樣品,如果是向客戶收取樣品費的,可以確認出口收入並申請退稅;也可以直接作銷售費用,增值稅享受免稅;如果是免費提供給客戶的,則直接確認銷售費用,並申報免稅。
確認銷售費用的,需要註意在企業所得數匯算清繳時視同銷售調整收入和成本。
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申報免稅的,進項稅需轉出:免稅貨物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對應的進項需要做轉出處理。
3、非報關快遞出口
非報關快遞出口,指由快遞公司報關(集中申報)出口,即海關信息不顯示出口企業。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6第19號,自2016年6月1日起,價值在5,000元人民幣(不包括運、保、雜費等)及以下的貨物(涉及許可證件管制的,需要辦理出口退稅、出口收匯或者進口付匯的除外)貨物可直接走非報關快遞。(實務中對此類模式還是沿用以前的貨值600美元以下,重量60公斤以下)。
該模式的財稅處理: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確認銷售費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視同銷售調整收入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