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國人民銀行將統籌做好今明兩年宏觀政策銜接,保持貨幣政策穩定性,增強前瞻性、有效性,既有力支持實體經濟,又堅決不搞“大水漫灌”,以適度的貨幣增長支持經濟高質量發展,助力中小企業和困難行業持續恢復,保持經濟運行在合理區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法》
第三十壹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測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對金融市場實施宏觀調控,促進其協調發展。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壹)執行有關存款準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