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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的職能

(壹)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相關金融機構的操作規程;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定。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保持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管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收集和宏觀經濟分析預測。

(十)組織協調全國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資金監控責任。

(十壹)管理信用行業,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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