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2008年11月15日國家外管局頒布《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所謂延期收匯是指貨物出口後,收匯核銷期間超過90天的款項,此次規定延期收款,須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臺,進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的逐筆登記,也就是壹般所謂的延期收款合同登記和外債登記。
時間規定
1. 企業與客戶簽定貨物出口合同 若合同中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90天以上,企業應在合同簽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合同登記,並於出口報關單海關簽發日起的90天再加15個工作日間,辦理債權登記。
2. 企業若無出口合同或出口合同未約定收匯日期,或是出口合同約定收匯日期晚於出口日期不超過90天,則視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預計收匯日期將要超過出口日期90天,企業應在實際出口後辦理合同登記,合同登記的時間為出口後90天再加上15個工作日,並於實際出口90天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債權登記。
(2)實際收匯期限超過90天的延期收款,企業應在實際出口90天後的15個工作日內,同時辦理合同登記和債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