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994年:浮動匯率制。
3) 1999年:將津元對美元匯率固定為1美元:38津元。
4) 2000年10月:將津元對美元匯率固定為1美元:55津元,此後外匯黑市交易出現。
5) 2002年2月:出口行業匯率改為1美元:800津元,官方匯率仍維持1美元:55津元。
6) 2002年11月:政府宣布打擊外匯黑市交易,關閉外匯兌換所,外匯黑市轉入地下交易。
7) 2004年1月:開始實行外匯拍賣制,拍賣市場上津元對外幣幣值比原固定官方匯率有了大幅貶值,但與黑市幣值仍有較大差距。官方匯率為1美元:824美元。
8) 2004年5月:拍賣匯率由1美元:5200津元調整為
1美元:5600津元。
9) 2005年5月:僑匯由1美元:6200津元調整為1美元:9000津元,隨即拍賣匯率向僑匯匯率靠近。
10) 2005年7月:拍賣市場匯率由1美元:10,500津元調整為1美元:17,500津元,當時黑市匯率為1美元:35,000津元。
11) 2005年10月:取消“外匯拍賣制”實行“緊盯市場的浮動匯率制”。出口型企業可保留出口創匯收入的70%,剩下的30%按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清算;如果資金在FCA(外匯賬戶)中停留時間超過30天,必須按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清算;持有外匯的個人、非政府組織、使館、國際組織與移居海外的津公民可按照津銀行間匯率出售外匯,Homelink也以市場匯率收購外匯;除重要的政府支出與其他戰略和社會支出外,所有進口商可按市場匯率從銀行購買外匯。銀行間匯率為1美元:77,000津元,黑市為1美元:100,000津元,黑市在相當長的日子裏仍將存在。
12) 2006年3月:黑市持續哄擡津元兌美元比率,現銀行間匯率為1美元:100,000津元,黑市為1美元:220,000津元。出口型企業可將出口收入的80%按銀行間市場匯率清算。出口型企業可保留出口創匯收入的70%,剩下的30%在規定期限內(結匯的30天內)按銀行間外匯市場匯率清算(30%中的12.5%應按銀行間匯率與儲備銀行清算,17.5%按官方拍賣匯率與儲備銀行清算)。津儲備銀行自2006年2月1日正式發行50,000面值的無記名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