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貿易背景信用證案引發的思考
壹、案情簡介
1997至1998期間,某銀行廣東某沿海城市分行(以下簡稱A分行)為該市D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Y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兩家企業開立無貿易背景信用證150份。其中,為D公司開出47元貿易背景信用證;為無貿易背景的Y公司開立103信用證。據統計,開證金額* * * 3.3億美元。截至65,438+0,998年末,A分行為上述兩家企業進行了65,438+09筆墊款,墊款金額超過4500萬美元。
D公司和Y公司曾是A分行的授信企業,A分行每年對這兩家企業的授信額度分別在2500萬美元和1 . 5億美元以上。1997之前,兩家公司開的信用證都可以正常支付。但從1997開始,這兩家企業的經營狀況開始下滑,效益不佳,經常出現巨額虧損,無法支付信用證項下的到期款項。為了滿足信用證項下的到期金額,兩家公司與海外受益人串通,采取從新信用證中提取資金的方式來抵消舊信用證。具體操作是:銀行開出信用證後,如果企業不能償還到期信用證,向銀行申請新的遠期信用證到境外融資,即境外受益人向境外銀行貼現,償還之前信用證項下的到期金額,議付行收到受益人償還的貼現金額後通知開證行。事實上,海外受益人並沒有真正向申請人提供任何貨物。由於融資利息的支付,在滾動開證的過程中,未付金額越來越大。
直到1999銀行總行下發通知,全面檢查無貿易背景信用證業務,A分行才停止為上述兩家公司新開無貿易背景信用證,並對已承兌信用證的未結清余額進行墊款,19墊款金額為4500萬美元。違規開證行為被曝光後,A分行組織調取小組對相關企業進行調查,並執行資產保全程序。但由於融資金額較大,資金去向難以追蹤核實。據了解,企業使用信用證融資後,獲得的資金主要用於購買不動產、生產設備、炒股、期貨、投資工廠等用途。由於短期資金的長期占用,企業對信用證的償付能力得不到保證,給銀行帶來巨大的墊款。
二、案例的特點及分析
1,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也就是說,新開遠期信用證都是以舊抵新,以新還舊,借新還舊,結束舊的業務。所以只要能開出新的信用證,能拿到融資資金,就能償還到期的信用證,如此反復,所以隱蔽性強,不易暴露。在滾動開證的中間環節,企業不需要對外付款,因此不需要核銷進口付匯,開證行也不需要為企業墊付資金,不占用信貸規模,暫時掩蓋了巨大的支付風險,但最終國內企業還是需要對外付款或向銀行墊付。從外債管理和資金使用的角度來看,其實質是利用遠期信用證變相舉借外債,是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
2.利用外匯管理的漏洞逃避監管。據了解,A分行開出的信用證金額多在300萬美元以下,期限多在90天以內。不需要用外匯局的進口付匯備案表開立信用證,逃避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3.利用A銀行在開證管理上的漏洞。申請開證的兩家企業都是銀行的信貸企業,開出的信用證都是信貸部的全額信用擔保,不需要交保證金,銀行承擔了很大的金融風險。
此外,信用證簽發和承兌所依據的進口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或貨物收據都是偽造的。但由於境外受益人和議付行相對集中,且關系陳舊,相互之間存在壹定的利益關系,往往壹時難以察覺或放任不管,導致風險較大。
上述違法案件發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外匯業務從業人員法律觀念和風險意識淡薄。據了解,A支行國際業務部違規開信用證已有數年,且金額巨大,壹直未被發現。同時,非法開具信用證還涉及國際結算、外匯信貸、會計等部門。這些部門的管理人員盲目服從領導,反映出A分行外匯從業人員缺乏應有的守法經營意識和風險意識。
2.信用證監管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由於需要核銷信用證項下的進口貨款,信用證項下貿易進口的真實性可以得到有效的監管和控制,但對於不通過銀行付款、信用證到期後不需要核銷的信用證,則難以得到有效的監管。
3.A分行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相互制約和監督機制,未能對遠期信用證進行有效監管。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
(l)國際業務部經理的權力過於集中,沒有相互監督機制。A分行外匯信貸部和國際結算部屬於國際業務部。企業授信額度的獲取和信用證的開具在300萬美元的限額內,只要經國際業務部總經理批準即可。此外,外匯業務負責人的職位相對固定。據了解,A分行國際結算業務部總經理在國際部工作近十年,很難及早發現其違規行為。
(2)對單個客戶沒有最高核定外匯授信額度。據介紹,近年來外匯信貸部門的任務主要是催收逾期貸款,很少發放新的外匯貸款。對單個企業的外匯信貸規模沒有得到控制。由於沒有控制總量的量化指標,A分行信用證項下未付款金額巨大,遠超銀行承受範圍。
三、該案的影響和教訓
首先,由於企業經營不善,償付能力不足,無法對外支付,又由於開立信用證的擔保手續不完善,給銀行造成了巨大的墊付風險。在這種情況下,分行為此墊付了4500萬美元,直接引發了自身的外債風險,造成了經營困難。
其次,通過開立無貿易背景的信用證,將募集的資金用於房地產、投資工廠、炒股、期貨等投資熱點,風險極大。這些做法實際上是利用遠期信用證變相借錢。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商業銀行開立期限在1年以上的遠期信用證,屬於資本項目;1年以下、3個月以上的遠期信用證余額計入外債統計,但不占用外匯短期貸款指標。”本案中,甲分公司繞過人民銀行的規定,為該企業開立90天以內的遠期信用證進行短期資金融資,並利用銀行信貸對該企業的境外融資進行展期,從而反復循環,短期融資,長期占用,達到短期債務長期使用的目的。這種行為違反了中國的利用外資政策,也不利於中國的外匯管理。
此外,開立沒有貿易背景的信用證,也為非法套匯、套利等違法行為提供了便利,嚴重擾亂了我國經濟的良性循環。上述案件的發生給了我們深刻的教訓。近年來,國內其他銀行也發生了類似的違規事件,充分說明我國銀行體系內控機制建設仍存在薄弱環節,加強遠期信用證風險管理迫在眉睫。
首先,銀行要切實加強遠期信用證的風險管理,加強遠期信用證的規範化管理。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1)控制遠期信用證的開立規模。應根據各級銀行的資產負債率、資金實力和信用等級,確定遠期信用證開立的總規模和權限,即單筆信用證的最高金額和開立信用證的最長期限。因為根據國際貿易慣例,正常的國際貿易結算通常在60天內完成。如果超過90天或者180天,而且數額較大,很多人傾向於以貿易的名義集資。因此,各級銀行應嚴格控制遠期信用證的開立,並建立相應的分級審批制度,避免在元貿易背景下融資。
(2)嚴格內部管理,統壹學分制。各總行應建立健全本系統內部管理和制度,特別是信用制度。明確各級分行的風險平衡,要求各分行如實、及時上報遠期信用證業務統計報表,以加強內部監管。同時,各開證行必須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近期經營情況、資信狀況、資產質量、債務狀況、償債能力等。,並參照信貸管理審查程序和制度,核實每個客戶的最高信貸額度。在建立授權制度時,要考慮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因素,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授權制度應與相關管理制度相匹配,對主管人員的授權應與其管理能力和才能相結合,同時明確其職責。
(3)嚴格申請開證,加強保證金管理。對於遠期信用證,必須實行全額保證金或采取同等效力的擔保措施。保證金收取比例與進口商的信用狀況、經營風格、財務實力和市場狀況密切相關。對於風險較大的,必須執行100%以上的保證金。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如果見證人和受益人與同壹法人或母公司有關聯,且信用證開證頻繁,境外受益人相對固定,則應謹慎,嚴格審查其真實性。在開立信用證時,應提高其保證金比例,執行有效的擔保和抵押程序,並關註擔保人擔保抵押的合法性、經營狀況、資信、資產流動和流動性。企業無力支付的,嚴禁以舊換新開具新證,將實際墊付變為隱性墊付。
(4)加強對銀行員工和監管人員的培訓和管理。銀行要會同外匯局、海關等部門加強對信用證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的培訓,通過案例分析、研討會、講座等形式,使其了解並嚴格執行國家外匯、外貿、海關和銀行政策,熟悉國際商會的相關規定,克服盲目競爭和執行政策的隨意性。此外,還應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加大內部檢查力度,實行外匯業務高管輪崗制度,防止違規。其次,完善遠期信用證監管的法律法規。通過法律法規規範信用證業務行為。
(1)進壹步加強信用證項下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對使用無貿易背景的信用證在境外融資、未經核銷通過非常渠道在境外還款的,要實現計算機化管理,完善信用證項下進口付匯備案表跟蹤管理機制。
(2)加強信用證業務的非現場監管。目前,由於外匯局對遠期信用證的管理還不夠完善,用於非現場監管的遠期信用證業務報表還存在漏洞,從報表中很難發現銀行只開信用證不付款,采用滾動方式開證。因此,應盡快完善信用證管理的各項制度,完善現行遠期信用證業務監管報表,增加和細化報表內容,使信用證業務非現場監管也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盡早發現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