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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澳大利亞公司條例的中文翻譯

項目

1,縮寫

2.生效

3.解釋

4.澳大利亞在國際金融公司的成員資格。

5.股本認購

6.規定

目錄

第壹個目錄

國際金融公司協議條款

第二目錄

第21號決議

第三目錄

第56號決議

1955國際金融公司法-全稱

授權國際金融公司接受澳大利亞為成員的法案和國際金融公司為相關目的的法案。

1部分縮寫

1.這部法律可稱為國際金融公司法1955。*1*

參見本章第1條的註釋。

第2條生效

2.本法自王室批準之日起生效。*1*

參見本章第1條的註釋。

第三節解釋

替換為第36,1966號S.3。

3.在本法中,“協議”是指本法第壹目錄所列的國際金融公司的協議條款,根據本法第二和第三目錄所公布的決議進行修改,即根據上述條款第七條的規定采用為決議的內容。

第四節澳大利亞國際金融公司的成員資格

替換為第36,1966號S.3。

4.根據該協議成立的澳大利亞國際金融公司的成員資格已獲批準。

第五節股本認購

5.根據協定第二條第3款(a)項,提供澳大利亞認繳的國際金融公司股本(即相當於221.5萬美元的澳幣)所需資金由統壹財政收入基金支付。應該相應地分配資金。

第6節規定

6.*2*(1)行政長官可為協定的實施或強制執行,特別是協定中有關法律地位、豁免權及特權的第六條,訂立規定。

(二)所作的規定雖與法律或者依法有效的文件不壹致,但仍然有效。

*2*根據IFC第3節修改了第6節。

Act 1963。該法第2節規定如下:

2.本法自公告規定的日期起施行。"

日期不固定在1980 10 31,第3節中指定的修改不包含在此重印本中。第3節描述如下。

1955國際金融公司法-目錄1

標題替換為69,1961號。

目錄

根據No修改第壹個目錄。216、1973(根據20號1974修改)和S.3。

第壹個目錄

第三節

在簽署本協會協議後,政府同意以下條款:

引用的段落

國際金融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應根據以下條款建立和經營其業務:

第壹條的目的

國際金融公司的宗旨是通過鼓勵成員國,特別是不發達地區生產性私營企業的增長來促進經濟發展,並補充國際復興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的活動。為實現這壹目標,公司應:

(I)與私人投資者攜手合作,幫助能夠通過投資促進成員國經濟發展的生產性私營企業,並在有關成員國政府無法以合理的條件獲得足夠的私人資本時,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為這些企業的建立、改進和擴大提供資金。

㈡尋求並結合投資機會、國內外私人資本和經驗豐富的管理技術;和

㈢努力鼓勵國內外私人資本在成員國進行生產性投資,並為此創造有利條件。

公司的所有決定應遵守本條款的規定。

第二條成員和資本

第1節會員資格

(A)公司的創始成員應為附錄A中所列的世界銀行成員,並同意在第九條第2 (c)款規定的日期或之前成為公司成員。

(b)銀行的其他成員國可根據公司規定的時間和條件成為公司的成員。

第二節資本

(a)合營公司的授權資本總額應為65,438美元+0億美元。

(b)總法定資本分為65,438+000,000股,每股面值為1,000美元。創始成員首次未認購的任何股份可根據本條第3 (d)節的規定進壹步認購。

(c)理事會可隨時根據以下條件增加法定資本總額:

(I)如果經多數表決決定有必要增加股票發行,以便創始成員以外的成員能夠首次認購股票。但是,根據本條款增加的任何法定資本總額不得超過65,438+00,000股;

(ii)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必須由總投票權的四分之三多數通過。

(d)如果根據上文第(c)段第(ii)項的規定增加法定資本,每個成員國應有合理的機會根據公司決定的條件認購壹定數量的增加股本,比例應相當於該成員國當時在公司總資本中的認購比例。但是,成員國沒有義務認繳增加股本的任何部分。

(e)如果發行的股票沒有初始認購或根據本節第(d)段的規定認購,則需要總投票權的四分之三多數。

(f)公司的股份只能由成員國認購並向成員國發行。

第三節認購

(A)每個創始成員認購的股份數量在附件A中的成員國名稱中列出..其他成員國認購的股份數量由公司決定。

(b)創始成員首次認購的股份應按面值發行。

(c)創始成員的初始認繳額應在公司開始運營後30天內全額支付,或根據本條款第九條第3 (b)款,在創始成員成為成員後30天內全額支付,以較晚者為準;或在公司確定的稍後日期。公司要求付款後,應根據公司指定的付款地點以黃金或美元支付。

(d)除創始成員的初始認購之外,股份的價格和條款應由公司決定。

第四節責任限制

成員國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因為它們是成員國。

第五節股份轉讓和抵押的限制

公司的股份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押或負擔任何形式的債務,只能轉讓給公司。

第三條操作

第1節資助業務

公司可以利用其資金投資於成員國境內的生產性私營企業。企業中有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的利益,不排除公司在那裏投資。

第二節資金提供方式

(壹)公司資金不應以股權形式投資。在上述條件下,公司可以用自有資金以其認為合適的壹種或多種形式進行投資,包括(但不限於)給予投資持有人分享利潤和認購股本或將投資轉為股本的權利的投資類型。

(b)公司本身不得行使任何認購股本或將投資轉換為股本的權力。

第三節操作原則

公司的經營應遵循以下原則:

(I)公司不得向其認為可以在合理條件下獲得足夠私人資本的地方提供財政援助;

(ii)如果任何成員國反對融資,公司不應向該成員國境內的企業提供融資;

(三)公司不應施加條件,規定其支持的資金必須在特定國家的領土上使用;

(四)公司不對所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負責;

(v)在考慮了企業的需要、公司承擔的風險以及私人投資者在正常情況下提供類似補貼所獲得的條件之後,公司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條件下提供資金;

(vi)公司可在任何合適的時間,以令人滿意的條件,通過向私人投資者出售投資,試圖使資本流通;

(七)公司應努力保持投資的合理多元化。

第四節利益保護

本協議不妨礙公司在公司的任何投資實際或可能違約時,或在公司投資的企業確實或可能無法清償債務時,或在公司認為可能危及該投資的其他情況發生時,采取其認為必要的行動和行使必要的權利來保護其利益。

第五節某些外匯限制的適用

在任何成員國境內,公司不得僅因本協議的任何規定而不執行該成員國境內普遍實施的外匯限制、規定和管理措施。

第六節其他業務

除本協議中另有規定的業務外,公司有權:

(I)借入資金並提供其確定的抵押品或其他擔保;但是,該公司在壹個成員國的市場上公開出售其證券之前,應獲得該成員國和其證券以其貨幣發行的成員國的批準;

(ii)根據公司的決定將貸款業務不需要的資金投資於債券,並將公司為養老金或類似目的而持有的資金投資於有價證券,所有這些均不受本條其他各節規定的限制;

(三)擔保公司為銷售而投資的證券。

(四)買賣由其發行、擔保或者投資的證券;

(v)行使其業務所產生的權力,這些權力對進壹步實現其宗旨是必要的或可行的。

第七節貨幣估價

當根據本協議有必要使用另壹種貨幣來估算任何貨幣的價值時,該估算應由公司在咨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後合理確定。

第八節證券說明

公司發行或擔保的所有證券應在其票面上明確聲明該證券不是銀行的債務,或不是任何政府的債務,除非在證券上明確聲明。

第九節禁止政治活動

公司及其官員不應幹涉任何成員國的政治事務;他們的所有決定都不應受到有關會員國政治性質的影響。他們的決定只應基於經濟上的考慮,並應公平權衡,以達到成本協議中規定的目的。

第四條組織和管理

第1節公司結構

公司應設有董事會、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官員和工作人員,履行公司規定的職責。

第二節理事會

(a)公司的所有權力歸於理事會。

(b)如果銀行的成員國同時也是公司的成員國,由其任命的銀行董事和副董事應根據其職權同時擔任公司的董事和副董事。除董事缺席外,副董事無表決權。理事會應選舉壹名理事擔任主席。如果成員國不再是公司的成員,其任命的董事和副董事也應停止履行職責。

(c)理事會可授權董事會行使其任何權力,但下列權力除外:

㈠接納新成員國並確定其接納條件;

(二)股本的增加或減少。

㈢暫停壹個成員國的資格;

(iv)裁定因董事會對本協議的解釋而產生的任何異議;

㈤與其他國際組織達成合作安排(臨時和非正式行政安排除外);

(六)決定永久停止公司業務,分配公司財產;

㈦宣布股息;

(八)修正本協議。

(d)董事會應召開年度會議,並可根據董事會的規定或董事會的要求召開其他會議。

(e)理事會的年會須與銀行理事會的年會同時舉行。

(f)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半數以上的董事,他們持有的表決權不少於總表決權的三分之二。

(g)公司可以決定建立壹個程序,使董事會能夠在不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就特定問題進行表決。

(h)如有必要或適當,董事會和授權範圍內的董事會可通過規章制度處理公司業務。

(壹)公司董事、副董事均無薪酬。

第三節投票

(a)每個成員國將有250票,每持有壹股再加壹票。

(b)除非另有規定,公司的所有事務應由多數票決定。

第四節董事會

(a)董事會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為此,董事會應行使本協議授予或董事會委托的所有權力。

(b)公司董事會由本行執行董事根據其職權組成,即:

(I)由同時也是公司成員國的銀行成員國指定;或者

(ii)至少有壹個同時也是公司成員國的銀行成員國在選舉中投票當選。

各行副執行董事根據職權兼任公司副董事。如果任命該董事的成員國或投票選舉該董事的所有成員國已不再是公司成員,該董事應立即停止任職。

(c)身為銀行執行董事的公司董事享有任命他的成員國在公司中應有的投票權。任何由銀行選舉產生的公司董事應享有在銀行選舉中使其當選的協會成員國的投票權。每位董事都有權作為壹個整體進行投票。

(d)如果主任不在,由他任命的副主任有全權代表他行事。董事出席時,副董事可以列席會議。

(e)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行使至少半數表決權的半數以上董事。

(f)董事會會議將根據公司的業務需要不時召開。

(g)董事會應制定章程,使無權任命銀行執行董事的公司成員國能夠在討論成員國的請求或對成員國有特殊影響的事項時,派代表出席公司董事會的任何會議。

第五節董事長、總經理和員工

(a)銀行行長也是公司董事會的當然主席,但他沒有投票權,除非票數相等。他可以出席理事會的會議,但無權在這些會議上投票。

(b)公司總經理應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命。總經理應該是公司高管的負責人。總經理在董事會的指導下,在董事長的監督下,負責公司的日常事務以及在其總控制下的公司官員和職員的任命、組織和解雇。總經理可以出席董事會會議,但不能在會上投票。根據包括董事長在內的董事會的決定,總經理停止其職務。

(c)公司的總經理、官員和員工在履行職責時對公司完全負責,而不對其他當局負責。公司成員國應尊重此類職責的國際性質,在履行職責時不應試圖影響其中任何壹方。

(d)在任命公司官員和工作人員時,最重要的是他們能否達到最高工作效率和技術能力的標準,並應註意在盡可能廣泛的地域範圍內招聘人員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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