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賬戶是指境內機構、境內機構和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獲準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賬戶。外匯賬戶在銀行開立,但開立外匯賬戶的審批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因此,所有境內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必須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審批手續,然後憑外匯局出具的“開立經常項目(或資本項目)外匯賬戶批準文件”到銀行開戶。
外匯賬戶的設立和使用有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1.審批制原則。開立外匯賬戶,應當持相應材料向當地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在當地銀行開立外匯賬戶。銀行只有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或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才能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並在外匯局允許的外匯活動範圍內辦理結匯。
2.定額管理的原則。這是目前結售匯普遍原則的體現。雖然是結售匯原則的特例,但不代表賬戶余額可以無限擴大,所以幾乎所有外匯賬戶都有額度控制或結匯條件。
3.真實性原則。各類賬戶都有自己的收支範圍,不能挪作他用。比如,專用資金賬戶不能作為外匯結算賬戶;外匯保證金賬戶是銀行為規避風險而設立的信用證結算專用賬戶,外匯收支直接在外匯保證金賬戶辦理。外匯局應對企業外匯賬戶的使用和真實性進行事後核查,並實行年檢制度。
4.合規原則。壹個外匯相關單位只能設立壹個外匯賬戶,各種貨幣在同壹家銀行視同壹個賬戶。設立第二個或更多賬戶必須得到當地外匯管理局的批準。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在同壹家銀行或不同銀行開立多個賬戶。
5.排他性原則。外匯賬戶應由經批準的機構專用,不得出借、交叉使用或轉讓給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