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
對壹年內未發生收支活動且未欠開戶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應通知單位在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賬戶逾期的,視為自願銷戶,未轉出資金納入長期未結清賬戶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存款人變更姓名,但不變更開戶行和賬號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申請變更銀行結算賬戶,並出具相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地址等開戶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並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
銀行收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在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申請註銷銀行結算賬戶:
(壹)被合並、解散、宣告破產或者關閉。
(2)營業執照被註銷或吊銷。
(3)開戶銀行因搬遷需要變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註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出現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存款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申請註銷銀行結算賬戶。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五十條
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原因撤銷基本賬戶的,存款人基本賬戶開戶銀行應當在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基本賬戶的撤銷。
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註銷相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註銷其他銀行結算賬戶。
第五十壹條
銀行獲悉存款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情形,且存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主動辦理銀行結算賬戶銷戶手續的,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對外支付。
擴展數據
借記卡有以下功能:
1.現金存取。
借記卡主要有本外幣儲蓄、定期儲蓄、活期儲蓄等功能。借記卡可以在發卡銀行網點和自助銀行存取款,也可以在中國乃至世界各地的ATM(取款機)上取款。
2.轉賬匯款。
持卡人可通過銀行網點、網上銀行、自助銀行等渠道向其他賬戶轉賬或匯款。
3.信用卡消費。
持卡人可以用借記卡在商戶消費。
4.代收代付。借記卡可以用來發工資,繳納各種費用(如通訊費、水費、電費、煤氣費等。).
5.資產管理。
理財產品、開放式基金、保險、個人外匯交易、貴金屬交易等。可以通過借記卡簽約、交易和結算。
6.其他服務。許多銀行借記卡服務已經擴展到金融服務之外,例如為持卡人提供機場貴賓通道和醫療衛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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