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發票與商業發票的區別在於形式發票是壹種非正式發票,用於申請進口和審批外匯;商業發票是出口商出具的交貨價格清單,是買賣雙方記賬的依據,包括貨物的名稱、規格、價格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包括:發票名稱、發票代碼及號碼、編號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寫及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蓋章)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 *開具發票後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標註?無效?或者從對方取得有效證件等字樣。發票開具後,如有銷售折扣,必須收回原發票並標註?無效?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開具紅字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 * *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號碼順序填寫發票,填寫內容真實、字跡清晰的各項,壹次性打印全部份數,內容完全壹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應當用中文開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語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