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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投訴應該去哪個部門?

提交高院審判監督。行政申訴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請求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確有錯誤進行審查和糾正的法律文書。行政信訪不受時間限制,受理信訪的機關是第壹審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

(1)投訴人基本信息。

(2)案由。指出投訴人對哪個法院和哪個判決提出上訴。

(3)請求。請求法院撤銷、變更原判決進行再審,以糾正不當的原判決。

(四)投訴的事實和理由。原判決認定客觀事實、舉證、事實有錯誤的。提出抗辯,幫助再審法院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準確認定案件性質。緊扣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的錯誤,依據正確的法律原則和條款進行辯論和糾正。

(5)提交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名蓋章,並註明年、月。

(6)附錄。即相關證據的類型和片段。對行政不作為的投訴應向非政府部門的上壹級主管部門提出。如果是行政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可以先向政府信訪局投訴,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不履行特定的法定義務。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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