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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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關條款:
第十壹條申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申請行政復議;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申請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選擇,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按照規定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二條?對海關、財政、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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