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過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的思想進行排解疏導,說服教育,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願達成協議,由此而解決糾紛的壹種活動。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範圍內,對特定的民事糾紛及輕微刑事案件進行的調解。調解的範圍包括民事糾紛、經濟糾紛和輕微的刑事糾紛。
在我國人口眾多的國家裏,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民事、經濟等糾紛的大量發生是符合客觀規律的。如何解決這些矛盾糾紛,推動社會向前發展,是我們應當思考的範疇。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我國調解制度包括法院調解、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制度體系。此外還有仲裁調解、律師調解等。這些調解互有聯系、互有區別,構成了我國壹套完整的調解體系。對於法院調解、人民調解的法律效力已十分明確,本文不作研究。筆者只想就行政調解的法律效力作以粗淺認識,以求拋磚引玉,***同為我國行政調解工作添磚加瓦。
二、行政調解的性質和作用
行政調解與法院調解相比,同人民調解壹樣,屬於訴訟外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的效力,但對當事人均應具有約束力。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壹樣,均是在自願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所達成的協議,都應當自覺履行。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仍應與人民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壹樣,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在我國從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開始,各個革命根據地的基層人民 *** 都負有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職責。建國後,行政調解逐步發展為多種形式,除基層 *** 調解壹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還規定某些國家行政機關負責調解特定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我國行政機關的職能主要體現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兩大職能上,行政調解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對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執行管理和監督的壹種方式。它不僅可以調解公民之間的糾紛,還可以調解公民與法人之間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爭議。這是它不同於人民調解的壹個重要特點。多年以來,我國行政機關調解處理了大量的經濟糾紛和民事糾紛,而通過調解的許多糾紛,大量的是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很少再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可以說,行政調解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為調整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起了重要作用。
三、行政調解的種類
就目前而言,我國行政機關依法可以調解的種類很多。可以說,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所遇到的糾紛,基本上都可以進行調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調解有這樣幾類:(壹)基層人民 *** 的調解。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壹直是我國基層人民 *** 的壹項職責,這項工作主要是由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 *** 的組成人員,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他們除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和法制宣傳外,還要親自調解大量的糾紛。(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間和個體工商戶,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三)公安機關的調解。我國治安處罰條例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
問題二:行政調解 能不能 調解行政爭議 不服行政調解,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您的問題表述不清,具體的法律問題發來。(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壹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調解的情形。《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25條也有要求。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壹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壹)基層人民 *** 的調解。調解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壹直是中國基層人民 *** 的壹項職責,這項工作主要是由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的司法助理員負責進行。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 *** 的組成人員,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他們除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和法制宣傳外,還要親自調解大量的糾紛。(二)國家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中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約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間和個體工商戶,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三)公安機關的調解。《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中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組織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這是法律法規授予公安機關調解的權利,有利於妥善解決糾紛,增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四)婚姻登記機關的調解。中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壹方提出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該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所以,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對婚姻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這樣有利於婚姻家庭的正常發展。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糾紛的壹種方法。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行政糾紛,通過耐心的說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壹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人民調解 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司法調解亦稱訴訟......>>
問題三:行政調處與行政調解是同壹個意思嗎? 不是,調處是要進行相應的處理,而調解只是解除矛盾。
問題四:調解是具體行政行為嗎 您好!下列九種情況可以調解:壹、具有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者不當,被告得自行變更或者撤銷原行政行為的
問題五:行政調處制度是什麽? 行政調處制度是指行政主體依申請或依職權以非訴訟程序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制度,是各種糾紛行政解決機制的統稱。
行政調處是壹個未完全確定成型的概念。在學界,“行政調處”壹詞極少出現,更不用說對其進行界定。要對壹個缺少界定且未完全成型的實踐性概念進行法學界定並非易事。然而,“語言的首要用處在於名詞的正確定義;……語言的最大濫用則在於錯誤定義或是沒有定義。”〔5〕行政調處的界定就是以壹種簡單明了的邏輯方法揭示其內涵及其所具有的本質屬性。
首先,在性質上,行政調處是壹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所謂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就是指不經過正式的審判程序而解決糾紛的辦法的總稱〔6〕。行政調處是行政主體以獨立的、超然的第三人身份解決糾紛的過程。行政調處在某種程度上引入了訴訟程序,具有較強司法化特征,可看作是壹種準司法行為。但不能因此認為,行政調處就是壹種司法行為,是委托司法〔7〕或行政司法〔8〕。因為行政調處所適用的程序盡管引入了壹些司法機制,但它比司法程序要相對靈活、簡便,成本低廉,且更加註重效率。它不像司法行為壹樣必須嚴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則,行政主體既可因當事人申請而啟動調處程序,也可依職權啟動。而且行政調處壹般不具有終局性。這種非訴訟程序,從根本上說是屬於行政程序範疇。同時,行政調處“對民事糾紛的管轄沒有法院的寬泛。通常是那些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或者交給法院審理確有困難和不便的糾紛,國家才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相應的行政機關作出裁判”〔9〕。
其次,行政調處是行政主體解決社會糾紛的法律行為和法律制度。在我國,調處社會糾紛的制度主要有三種:社會調處、司法調處和行政調處〔10〕。行政調處與前兩者的根本不同在於調處主體是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運用行政職權解決社會糾紛的行為,才是行政調處行為。在我國,行政主體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行政機關名義調處社會糾紛的所有行為理應屬於行政調處範疇,因為行政機關會有形或無形中運用行政職權進行調處。但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調處社會糾紛的行為,只有與其所授職權相關才屬於行政調處範疇,否則屬於社會調處。另外,“在中國,幾乎無人不隸屬於壹定的單位、部門或社區……當壹定的單位、部門或社區的成員與相對方產生民事沖突的時候,他們的負責人為穩定軍心、團結同事,往往要出面作‘規勸工作’,而這種規勸又有別於壹般的第三者的勸說,因為它有形或無形中帶有行政職權的色彩。”〔11〕這種糾紛解決機制雖帶有某種行政色彩,但不屬於行政調處範疇,而是單位、部門或社區內部化解糾紛的壹種方式,屬於社會調處範疇。
第三,行政調處是各種糾紛行政解決機制構成的制度體系。“糾紛解決的各種方式,以及任何文化中的社會制裁的選擇,傳達出人們所鐘愛的理想,表達了他們對自己的看法,也反映了他們與他人的關系的質量。它們顯示出人們是希望回避還是鼓勵沖突,是壓制還是溫和地解決這壹沖突。”〔12〕在社會轉型中,糾紛產生原因是紛繁復雜的。這種復雜性必然造成對糾紛行政解決機制多樣化的客觀需求。 *** 、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仲裁、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等都屬於糾紛行政解決機制的範疇。行政調處與 *** 、行政申訴、行政調解、行政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糾紛的具體解決機制不是處於同壹層次的事物。行政調處是行政主體解決社會糾紛各種機制的總稱。
問題六: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對嗎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問題七:行政訴訟應該確立調解原則嗎 行政訴訟調解的基本原則,是指反映行政訴訟調解的指導思想,貫穿於行政訴訟調解活動之中,用以規範和指導行政訴訟調解法律關系主體訴訟行為的基本準則。行政訴訟調解作為行政訴訟的壹部分,其原則必然包含於行政訴訟原則之中,行政訴訟所遵循的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等都為行政訴訟調解所遵循。但在實施過程中,又有其具體的細分原則:
(壹)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行政訴訟調解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則。既然是調解,人民法院就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調解的關鍵是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形成合意,只有自願才能達成合意,促成真正的和解。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在訴前是被管理者,是行政行為的承受人,其沒有自願而言。而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其權力具有法定性,且可以反復使用。行政行為的執行性帶有強制色彩且權利的影響又有持續性,這些決定了原告在訴前顯然處於極度弱勢。但行政訴訟改變了這壹狀態,給雙方以壹種平等身份的機會,這種身份的改變才是自願的前提。
司法實踐中“以壓促調”、“以誘促調”、“以拖壓調”等現象都是與自願原則相違背的。調解不能勉強,既要體現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又要顧及其內心表示是否真實。在對行政案件調解時要註意,雙方當事人意願調解這壹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示的、直接的、自願的,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二)合法原則
行政訴訟實質是行政救濟,就是通過監督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合法性原則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在實體上,形成的調解協議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具體而言,該原則應包含以下兩個方面內容:第壹,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的程序要合法。由於法律已經規定了民事案件的調解、刑事自訴案件的調解以及行政賠償案件的調解制度,這些都為行政訴訟中的調解提供了很好的參考範例。行政訴訟中的調解程序可以比照、借鑒上述調解的程序。第二,人民法院的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擁有壹定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允許其在法定範圍內根據具體情況享有對實體權力的處分。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撤銷、變更行政行為才能有效。
(三)原告利益優先原則
基於對行政行為的尊重和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保護,結合行政訴訟法權利平衡理論的認知,以及最大程度地保護弱勢方利益,行政訴訟調解應在被告能夠做出讓步的情況下,優先考慮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這將有利於促進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增進社會和諧。
(四)有限調解原則
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不能實行民事訴訟的完全調解制度,要受諸多方面的拘束,所以只能實行有限調解制度,即把適用調解制度的行政訴訟案件限定在壹定範圍內。
問題八:行政訴訟中遵循的不適用調解原則是什麽意思 就是指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壹般不適用調解。由於行政行為壹般是國家行為對公民或是法人私權利的侵犯,這就直接導致了行政訴訟中不適用調解,其原因有二:
1、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只能由法院通過審理加以認定,不允許任何人通過協商認定;
2、調解前提是當事人對於權利享有實體處分權;而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無權對該權利加以處分。
問題九:宏觀調控的意義及作用 宏觀調控是壹個國家的中央 *** 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國民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運行總體進行的具有全局意義的調節和控制,是對宏觀經濟的調節和控制。 宏觀調控的手段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規劃引導、政策調控、法律規範、信息導向和行政幹預。分述如下: 1、規劃是指國家和地方 *** 各級、各部門不同層次、不同專業領域、不同規劃對象所組成的規劃體系,像“十五”規劃就是最高級別的規劃。其余規劃必須以這個規劃作為依據來編制。 2、政策也是壹個很大的體系組成,具體有: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消費政策、流通政策、分配政策、價格政策等等。 3、法律就不細說了,壹提妳就明白。象最近出臺的《循環生產法》,就是促進再生資源利用、保護環境的法律。對宏觀經濟的導向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4、信息導向。主要建立國家公開經濟信息系統,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地發布經濟運行和預測方面的信息,給全國的生產經營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指導,改善經濟運行的盲目性。 5、 *** 的行政幹預是超經濟行政強制的方式,對於市場經濟體制來說,越少越好。但是卻很有必要。它的作用主要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去年的汶川大地震。如果 *** 不用超經濟手段(當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局面可能還要嚴重。 以上手段的運用,須綜合考慮,根據經濟運行的態勢,選擇合適的組合,使得各種手段的調控方向壹致、調控措施合理、調控力度合適。 由於宏觀調控的對象是宏觀經濟,因此,以上手段的組合采用,目的就是要宏觀經濟的運行按照中央 *** 的計劃方向走。我國規定中央 *** 宏觀調控的目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註意這個增長是量和質的統壹,而且要平穩,不能大起大落) 2、充分增加就業(失業率高,意味著勞動力浪費大。勞動力是壹切資源中最寶貴的,必須充分利用。再則,就業是民生之本。失業率高會引發壹連串的社會問題)。 3、保持物價相對穩定。(這也是關系民生的大問題) 4、實現國際收支平衡。國際收支的平衡是指中平衡。現在我國的國際收支中,經常性項目嚴重不平衡,就是我們常說的進出口貿易順差大,外匯儲備達幾萬億美元,外國(我們的國際貿易夥伴國)很有意見。別人吃了虧,就不願意和妳做生意了。最終會給我國經濟帶來負面影響。但是,我國的資本項目是逆差。就是外國投資者帶進中國的錢多,我們出國投資者帶出去的錢少。這樣可以抵消壹部分。但是仍然不平衡。 宏觀調控的只要措施有: 1、保持經濟總量平衡(總供給與總需求基本平衡、國際收支平衡、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 2、促進經濟結構優化。 3、提供宏觀經濟效益。 4、實現效率和公平的有機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