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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有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是對是錯?

行政處分有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種類有: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主體給予警告,使其知道自己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從而提高警惕,使其重視並改正自己的錯誤,不要再犯這樣的錯誤。這種處罰適用於輕微違反行政紀律的人。

(二)記過。記錄或登記錯誤作為懲罰的標誌。這種處分適用於輕微違反行政紀律的人。

(3)記錄大錯誤。記錄或登記壹個大的或嚴重的過失,以表示嚴重懲罰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壹定損失的人。

(4)降職。降低他們的工資級別。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壹定損失,但仍能擔任現職的人員。

(5)辭退。撤銷當前職務。本處分適用於嚴重違反行政紀律,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人員。

(6)開除。取消他的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了嚴重錯誤,喪失了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

擴展數據: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行政處分的程序有以下七個步驟:

(壹)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壹步核實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進壹步調查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包括收集、核實相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公務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和本單位監察機關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中發現的事實和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並記錄在案。被調查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務員的處分、免予處分或者辭退;

(六)任免機關將處分決定書面通知公務員本人,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布;

(7)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公務員個人檔案,收集相關材料形成處分案件工作檔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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