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行賄三人以上;
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3.通過行賄謀求職務晉升和調整;
4.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進行違法活動的;
5.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6.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行賄需要什麽證據?
第壹,受賄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第二,受賄嫌疑人的供述。
第三,證人證言。
第四,物證。
5.書面證據。
第六,鑒定結論。
7.其他材料。
賄賂的壹般量刑方法:
(壹)當前,要特別註意依法嚴懲下列嚴重賄賂犯罪:
1.行賄數額巨大,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
2.向黨政幹部和司法工作人員行賄;
3.以走私、偷稅、騙稅、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為目的,向海關、工商、稅務、外匯管理等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4.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非法辦理金融、證券業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向有關主管部門及其領導行賄,非法取得項目開發權、承包權、經營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向有關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其他嚴重受賄犯罪。
(二)在查處嚴重行賄受賄案件中,既要堅持嚴懲不貸的原則,又要註重政策的落實。
行賄人、受賄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受賄情況、介紹受賄犯罪情節的,可以依法分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行賄人或者行賄人被追訴後介紹行賄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三)在嚴肅查處嚴重行賄受賄案件中,要註意鬥爭策略和工作方法。要把查辦賄賂犯罪大案要案與查辦嚴重行賄受賄犯罪有機結合起來,以打擊行賄受賄犯罪促進查辦賄賂犯罪大案要案,推動查辦貪汙賄賂案件全面深入開展。
(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以改變對嚴重賄賂犯罪打擊不力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遇到什麽問題,要及時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