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受賄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且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受賄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屬於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擴展數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受賄罪的處罰;相關受賄犯罪。犯受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西雙版納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