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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1條規定

刑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刑法做如下劃分:

1、狹義刑法與廣義刑法

狹義刑法指刑法典,是專門、全面和系統地規定犯罪、刑事責任的法律。

廣義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的壹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單行刑法是專門就犯罪和刑罰中的壹個或幾個問題做出規定的刑事法律。通常是規定某壹個或幾個特定行為為犯罪並規定對其如何處罰罰。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單行刑法是專門規定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法律,但不全面系統;

附屬刑法是規定於其他法律中關於犯罪和刑事責任的條款。因其內容是關於犯罪和刑事責任的,但附屬(規定)於其他法律裏,因而是附屬刑法。它既不專門,也不系統,更不全面。

刑法修正案的歸類問題。

《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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