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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範疇

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是刑法的三個基本範疇。三者的關系是:犯罪決定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決定刑罰。換句話說,不犯罪就不負刑事責任,所以不會被處罰。下面,我就簡單解釋壹下這三個基本範疇。眾所周知,人有各種行為:高尚行為、英雄行為、正義行為、合法行為;還有錯誤行為、不道德行為、違紀行為、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犯罪是壹種人類行為。這種行為和人的壹般行為有什麽區別?它有什麽特點?根據上面引用的刑法第1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這種犯罪行為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第壹,犯罪是壹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行為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最基本的特征。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行為對我們社會主義社會的危害性。在社會主義社會,由於人民當家作主,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壹致的,所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就是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害。犯罪的本質是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損害社會主義社會。如果壹個行為不可能給社會帶來危害,我們的法律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為犯罪,也不會處罰它。壹個行為雖然危害性小,但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比如小偷小摸,數額很小,不能算盜竊;和鄰居吵架,發脾氣,打對方是不對的,但是沒有受傷,或者受傷很輕微。這種行為應該受到批評,甚至給予必要的懲罰,但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可見,沒有社會危害就沒有犯罪;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相當程度,不構成犯罪。

第二,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違法行為種類繁多,有的違反民事法律、經濟法規,稱為民事違法行為和經濟違法行為;有的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稱為行政違法。犯罪也是壹種違法行為,但不是壹般的違法行為,而是違反刑法,屬於刑事違法行為。並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是犯罪,只有觸犯刑法的才構成犯罪。比如盜竊、騙取少量財物,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只有盜竊、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刑法中的盜竊罪、詐騙罪。壹般假冒註冊商標是違反商標法的;假冒註冊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刑法上的假冒註冊商標罪。普遍幹涉婚姻自由是違反婚姻法的;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是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諸如此類。

第三,犯罪是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即應受懲罰。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民事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返還財產、支付違約金等。行政違法行為受到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以及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公職等行政處分。對於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要求承擔刑事處罰的法律後果。因此,受刑罰處罰也是犯罪的壹個基本特征。

犯罪的上述三個基本特征是緊密結合在壹起的。這三個基本特征是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的。其他違法行為不具備這三個基本特征。對於其他違法行為,雖然有壹些社會危害,但沒有犯罪嚴重;他們沒有違反刑法;而不應該受到懲罰。因此,這三個基本特征也區分了罪與非罪、罪與其他違法行為。

構成犯罪需要法律規定的壹系列主客觀要件,這些要件稱為犯罪構成要件,這些要件的有機統壹稱為犯罪構成要件。比如,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必須是:(1)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二)搶劫公私財物的;(3)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4)主觀上有搶劫的故意。這些要件綜合起來,構成搶劫罪。再比如刑法第397條規定的玩忽職守罪。其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三)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4)主觀上不是故意造成如此重大的損失,而是出於過失。綜合起來,這些要素構成了玩忽職守罪。我國刑法分則規定了十類犯罪,每類犯罪又分為不同的具體犯罪。現行刑法有414個具體罪名,每個罪名都有自己的犯罪構成。比如叛國罪、間諜罪、放火罪、爆炸罪、信用證詐騙罪、騙購外匯罪、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貪汙罪、受賄罪、尋釁滋事罪等等,其具體的犯罪構成都是不同的。但綜上所述,任何壹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用這四個方面來分析犯罪,回答的問題是:觸犯了什麽,怎麽觸犯的,觸犯了誰,因為觸犯了什麽,無非就是從這四個方面來分析和認定構成要件。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主要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造成的危害結果。例如,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造成公私財物所有權關系的破壞;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導致其生命權喪失的行為。

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比如盜竊罪的主體必須是年滿16周歲且具有責任能力的人;故意殺人罪的主體必須是年滿14周歲且具有責任能力的人。有些犯罪還需要特殊主體,如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等。比如貪汙賄賂罪,其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刑訊逼供罪和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

犯罪的各種要素都可以歸結為這四個方面。

刑法規定犯罪構成的意義重大:壹是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提供了依據;其次,它提供了劃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的標準;第三,為無辜者不受非法調查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嚴格按照刑法的規定來分析犯罪構成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要求。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能夠為其犯罪所造成的刑罰後果提供衡量標準,反映國家對行為人的負面評價的刑事實質義務。

刑事責任是犯罪和刑罰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其功能是調節罪與罰的關系。當壹個人犯了刑法規定的罪,即其行為具有刑法上的壹定的犯罪構成,就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犯罪是否實施決定了刑事責任的存在,犯罪事實綜合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包括犯罪人犯罪前的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決定了刑事責任的程度。可見,刑事責任是犯罪引起的必然效果。刑事責任不僅是犯罪的結果,也是懲罰的先導。刑罰是實現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犯罪-責任-刑罰的邏輯結構是整個刑法的縮影。認定犯罪-確定責任-確定刑罰完整地體現了辦理刑事案件的步驟和過程。

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區別在於:

第壹,基礎不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只能是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大於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的人承擔,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承擔。對自己的罪行負責,反對牽連他人,是我國刑法的重要原則。這壹原則要求只有參與犯罪的人才能成為刑事責任主體,其他沒有參與犯罪的人,無論與犯罪人的關系如何,都不能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程序不同。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按照刑事訴訟程序來決定。其他法律責任不通過刑事訴訟確定。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主要是國家司法機關的任務,但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也可以解決刑事責任問題。比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作出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對於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

第三,後果不同。刑事處罰之後往往是刑事責任,這是最嚴厲的國家制裁手段。不僅可以剝奪被判刑人的財產,還可以剝奪其人身自由、政治權利甚至生命。其他法律責任不會造成處罰這樣嚴重的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刑事責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壹,強制性。刑事責任是犯罪行為引起的壹種法律效果,是壹種迫使犯罪人對國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嚴重性。刑事責任是性質最嚴重、負面評價最強烈、制裁後果最嚴重的壹種法律責任。

第三,特異性。刑事責任只能由實施犯罪的個人和單位承擔,具有排他性,不能轉嫁和替代。

第四,有效性。刑事責任是對犯罪事實的綜合反映,也是刑法規範的實現。刑事責任是人民法院量刑的依據和尺度。刑事責任壹旦確定,無論是加害人還是被害人都不能自行更改,也不允許私了。刑罰是統治階級懲罰犯罪的壹種制裁手段。我國的刑罰是人民法院代表人民民主專政對犯罪分子適用的制裁方法。

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壹種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屬於其他刑種的刑種。我國刑法規定的主要刑種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是作為主刑的補充而適用的刑罰,但也可以獨立適用。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另外,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適用驅逐出境,這其實是壹種附加刑。

中國的刑罰通過有主體、有遵循、有配合、有輕重、有聯系的設計方法,是壹個嚴密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每壹種懲罰都有其特定的內容和作用。刑罰的多樣性是為了適應犯罪性質和情節的多樣性,體現寬嚴相濟的方針,貫徹區別對待的原則。因此,這幾種刑罰是符合我國打擊犯罪的實際需要的。

刑罰是對犯罪分子某些利益的剝奪,如剝奪其自由、剝奪其政治權利、剝奪其財產等等。因此,刑罰必然會對被判刑人造成痛苦,產生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壓力,這就是刑罰的屬性。正是這種屬性使得懲罰起到了懲罰、懲戒、威懾的作用。同時,刑罰也包含著譴責的因素,是對罪犯及其行為的否定評價,是國家對其罪行的嚴厲譴責。因為刑罰是對某種犯罪行為和實施這種犯罪行為的人進行譴責,使人認識到犯罪是不能做的,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對不起國家和人民的,所以這種譴責是另壹種教育。社會主義懲罰是懲罰與教育的辯證統壹。懲罰和教育是中國刑罰的內容屬性。單純的處罰和單純的教育不處罰都不是處罰。

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的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懲罰和教育是達到懲罰目的的手段。

特殊預防是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量刑時,除少數罪行極其嚴重必須處死的以外,依法判處死刑。對於其他犯罪分子,主要是通過懲罰和教育,把他們改造成為善良、悔過、自強的新人,遵紀守法,化害為利,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我國改造罪犯的實踐證明,通過懲罰和教育,大多數罪犯都能認識到犯罪的危害性和自己犯罪的社會思想根源。

壹般的預防是通過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對社會中的那些不穩定分子,即可能犯罪的人進行警示,防止他們違法走上犯罪道路。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以身作則百害而無壹利”、“以身作則”。為什麽人民法院有時會選擇典型案例,大張旗鼓地公開宣判?罪犯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為什麽要發布通告?主要目的是警告和威懾少數不穩定分子,從而達到壹般預防的目的。通過對犯罪分子的懲罰,廣大人民群眾也可以增強法制意識,提高警惕性和打擊犯罪的積極性。司法機關只有充分、廣泛地依靠群眾,加入到打擊犯罪的鬥爭中來,才能達到有效預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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