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證行在這壹點上沒有問題。57個通知通道實際上是指第二個通知行,第二個條款是不必要的;
關鍵是第壹家通知行只是受托人,沒有義務完全按照開證行的委托行事。在實踐中,許多第壹通知銀行忽略信用證的57條款,而是自行聯系受益人。這主要是出於兩個原因:壹是便於主動向受益人收取通知費(沒有錢,沒有信用證),二是便於招攬新客戶和新業務;
2.開證行有權從專業角度對信用證條款進行必要的修改。請參考ISBP第2條:
= = =申請人承擔因開立或修改信用證的指示不明確而導致的風險。除非另有規定,申請開立或修改信用證意味著授權開證行以必要或適當的方式補充或細化信用證的條款,以使信用證得以使用。==
其實如果妳仔細看了銀行開證申請書背面的條款,基本都有類似的表述,妳公司蓋章簽字就相當於同意這個約定;
3.能否證實第壹家通知行與印度公司的開戶行存在秘密關系?如果沒有,只能郵寄;如果有,可能通過郵件或SWIFT發送,具體取決於第壹家通知行對成本、時效和操作習慣的考慮;
如果第壹家通知行比較死板,堅持自己通知受益人,因為國內銀行之間不方便電話溝通,很難解決這個問題;
但從其回復來看,信用證中提供的受益人信息不完整可能是真的,所以首先要考慮向第壹家通知行提供更詳細的信息,如更完整的地址、電話、傳真等。,其次,如果可能的話,受益人應直接聯系第壹家通知行進行查詢;試想壹下,在國內,壹些大銀行總是不理會小額小客戶的外地證明,壹個電話沒通知就打回來。往往是小客戶主動去查。原因是小企業經營往往費力費工,沒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