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壹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並按規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款。
信用證的主要用途:信用證主要作為消費品進口的付款承諾。資本性貨物如成套設備的進口也可以使用信用證,但主要使用保函。
壹、對出口商的作用:
1 保證出口商憑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取得貨款。
2 出口商可以按時收匯。?
3 出口商可憑信用證通過打包貸款或押匯取得資金融通。
二、對進口商的作用:
1 可保證進口商取得代表貨物的單據。
2 保證進口商可按時、按質、按量收到貨物。
3 進口商可憑自己的資信及開證行對自己的信任,少交或免交部分押金,從而取得資金融通。?
三、對銀行的作用:
1 可利用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交的押金或擔保品為銀行利用資金提供便利。?
2 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每做壹項服務均可取得各種收益,如開證費、通知費、議付費、保兌費、修改費等各種費用。
擴展資料: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壹是信用證是壹項自足文件。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準。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信用證是壹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壹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
備用信用證有如下性質: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
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裏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
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裏獲得付款的權利。
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
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與壹般信用證相比:
1) 壹般商業信用證僅在受益人提交有關單據證明其已履行基礎交易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備用信用證則是在受益人提供單據證明債務人未履行基礎交易的義務時,開證行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2) 壹般商業信用證開證行願意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基礎交易關系正常進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行則不希望按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及單據付款,因為這表明買賣雙方的交易出現了問題。
3) 壹般商業信用證,總是貨物的進口方為開證申請人,以出口方為受益人;而備用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既可以是進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