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是指銀行應進口商(買方)的要求,向出口商(賣方)出具的保證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中,銀行授權出口商開具以銀行或其指定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按要求附上裝運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條件下按期到指定地點提貨。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交貨;賣方也擔心買方在交貨或提交裝運單據後不付款。所以需要兩家銀行作為買賣雙方的擔保人,代為收付款單據,用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種活動中使用的工具是信用證。
信用證付款的壹般程序是:(1)進出口雙方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信用證付款。(2)進口商向當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填寫信用證申請表,支付壹定的開立信用證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要求銀行(開證行)向出口商開立信用證。(3)開證行應根據申請內容開立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通過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或代理行(統稱為通知行)通知出口商。(4)出口商裝運貨物並取得信用證要求的裝運單據後,應根據信用證的規定與其當地銀行(通知行或其他銀行)議付貨款。(5)議付行應在議付貨款後立即在信用證背面註明議付金額。
信用證有三個特點:第壹,信用證是壹種自給自足的工具。信用證不附在買賣合同上,銀行在審單時強調信用證與基礎貿易分離的書面認證;第二,信用證是純跟單交易。信用證是憑單據支付現金,不受貨物限制。只要單據壹致,開證行應無條件付款;第三,開證行承擔支付的主要責任。信用證是銀行信用的壹種,它是銀行的壹種擔保單據,開證行負有付款的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