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案例:
有壹日本客戶向香港客戶出口壹批牛肉。單據交到議付行,議付行審核無不符點,答應議付,並將單據寄開證行。開證行審核無誤,將單據給予香港客戶。香港客戶拿提單去提貨,發現牛肉與單句描述不同,有嚴重質量問題。於是以欺詐例外原則向法院申請止付。開證行收到法院止付令,向議付行發電文說明了情況,並拒付。此時議付行還尚未付款,於是向日本出口商拒付。於是日本出口商以議付行不受開證行所在地法律影響為由,仍應付款。將議付行告上法院。最後法院判議付行勝訴,理由就是,信用證規定的是善意議付。如果議付行明知有欺詐,仍然議付,就屬於惡意議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