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用證支付的利弊
優勢:
1.用信用證付款時,受益人(出口商)的付款是有保證的,特別是在出口商對進口商了解不多的情況下,在進口國的外匯管制上,信用證的優勢更明顯;
信用證使雙方的經濟負擔更加平衡。
缺點:
1.容易發生詐騙。因為信用證是壹個自成體系的單據,相關銀行的話只是處理單據的特征,存在壹個假單據。
2.信用證手續復雜,環節多,不僅耗時耗力,而且在單據審核等環節技術性更強,增加了業務成本。
信用證支付的特點:
1.信用證是壹種獨立的單據。
雖然信用證是以貿易合同為基礎的,但壹旦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貿易合同之外的另壹種合同。貿易合同是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只對買賣雙方有約束力;信用證是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合同。開證行、受益人和其他涉及信用證業務的銀行都受信用證約束,但這些銀行方與貿易合同無關,因此不受合同約束。對此,《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信用證在性質上不同於銷售合同或其他可能以其為基礎的合同。即使信用證載有對合同的任何提及,銀行與合同無關,也不受合同約束。”
2.開證行是主要付款人。
信用證的付款方式是銀行信用的壹種,即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擔保付款,開證行提供信用而不是資金。其特點是開證行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條件下承擔預付款的責任。《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信用證是壹種協議,根據這種協議,開證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支付或承兌受益人開具的匯票,條件是指定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條款;或授權另壹家銀行付款,或支付、承兌或議付匯票。後壹種情況並不改變開證行作為主要付款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