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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種類、用途?

種類:

(1)以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劃分為:

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①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②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壹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2)以開證行所負的責任為標準可以分為:

①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L/C)。指信用證壹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

②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L/C)。開證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有權隨時撤銷的信用證,應在信用證上註明“可撤銷”字樣。

但《UCP500》規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證條款規定已得到了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時,該信用證即不能被撤銷或修改。它還規定,如信用證中未註明是否可撤銷, 應視為不可撤銷信用證。

最新的《UCP600》規定銀行不可開立可撤銷信用證!(註:常用的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3)以有無另壹銀行加以保證兌付為依據,可以分為:

①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C)。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壹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以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

②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L/C)。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沒有經另壹家銀行保兌。

(4)根據付款時間不同,可以分為

①即期信用證(Sight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②遠期信用證(Usance L/C)。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

③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壹切利息和費用由開證人承擔。這種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講,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在信用證中有“假遠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條款。

(5)根據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可否轉讓,可分為:

①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壹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統稱“轉讓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壹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要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且只能轉讓壹次。

②不可轉讓信用證。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凡信用證中未註明“可轉讓”,即是不可轉讓信用證。

(6)紅條款信用證。此種信用證可讓開證行在收到單證之後,向賣家提前預付壹部分款項。這種信用證常用於制造業。

依證作用來分

(1)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L/C)

指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後,其金額又恢復到原金額,可再次使用,直至達到規定的次數或規定的總金額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勻交貨情況下使用。在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條件下,恢復到原金額的具體做法有:

①自動式循環。每期用完壹定金額,不需等待開證行的通知,即可自動恢復到原金額。

②非自動循環。每期用完壹定金額後,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到達,信用證才能恢復到原金額使用。

③半自動循環。即每次用完壹定金額後若幹天內,開證行未提出停止循環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動恢復至原金額。

(2)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

指兩張信用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金額相等或大體相等,可同時互開,也可先後開立。它多用於易貨貿易或來料加工和補償貿易業務。

(3)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L/C)

又稱轉開信用證,指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壹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只能根據不可撤銷信用證來開立。

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者以此種辦法來溝通貿易。原信用證的金額(單價)應高於對背信用證的金額(單價),對背信用證的裝運期應早於原信用證的規定。

(4)預支信用證/打包信用證(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

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壹部分,由開證行保證償還並負擔利息,即開證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單在後,與遠期信用證相反。

預支信用證憑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壹份負責補交信用證規定單據的說明書,當貨運單據交到後,付款行在付給剩余貨款時,將扣除預支貨款的利息。

(5)備用信用證(Standby credit)

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credit)、擔保信用證。指開證行根 據開證申請人的請求對受益人開立的承諾承擔某項義務的憑證。

即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並提交開證人違約證明,即可取得開證行的償付。它是銀行信用,對受益人來說是備用於開證人違約時,取得補償的壹種方式。

信用證的用途:

信用證是銀行用以保證買方或進口方有支付能力的憑證。

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買方擔心預付款後,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貨;賣方也擔心在發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後買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代為收款交單,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信用。銀行在這壹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

可見,信用證是銀行有條件保證付款的證書,成為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壹般規定,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由銀行開立信用證,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發貨,銀行代買方付款。

擴展資料: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壹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

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並按規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款。

信用證支付的壹般程序是:

(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采用信用證方式付款。

(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並交納壹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

(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來行(統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發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後,按信用證規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

(5)議付行議付貨款後即在信用證背面註明議付金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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