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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具體操作流程!

流程:

(1)開證申請人按合同規定填寫開證申請書,交納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要求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應根據申請的內容,向受益人出具信用證,並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實印鑒無誤後,將信用證交付受益人。

(4)受益人核對信用證內容與合同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準備單據和開具匯票,並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交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根據信用證條款審核單據後,將款項預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裝運單據發送給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進行索賠。

(7)開證行應在審核單據後向議付行付款。

(8)發行銀行通知發行人支付贖回指令。

擴展數據:

有效期間

信用證的有效期是外貿企業向銀行交單議付的時間,而不是開證行收到單據的時間。在外貿業務中,信用證是壹種比較新穎的結算方式,而信用證的有效期是壹個議付的時間,所以需要外貿企業了解才能順利開展外貿業務。

據悉,信用證有效期為開航後15天內有效。在信用證開出之前,需要計算信用證的有效期,壹般取決於這兩個因素,壹個是最晚裝運日期,壹個是交貨日期。

信用證的有效期不是計算出來的,而是由信用證規定的。交貨周期有時需要計算。壹般來說,它在信用證中包含三個條款。

1,信用證31d:到期日期和地點(信用證到期時間和地點)

2.信用證44C:最遲裝運日期(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

3.信用證48:交單期(交貨期)

信用證有效期與最遲裝運日期的關系

1,裝運期或最遲裝運期:即賣方將全部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付給承運人的期限或最遲日期。(提單的簽發日期,即開船日期,不得遲於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未規定有效期的,裝運日期不得遲於信用證的到期日)。

2.到期日:即信用證的有效期。(承運人,也就是賣方,應該不遲於這個日期向銀行提交單據,所以承運人應該在這個日期之前把提單交給賣方,以便他及時向銀行提交單據議付。)

3.交貨期限:即運輸單據的交貨日期後的特定期限,單據必須提交給信用證指定的銀行進行付款、承兌或議付。(如果信用證有規定,單據必須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提交;沒有規定的,最遲在21天內送達;但是,在這兩種情況下,提交單據不得晚於信用證的到期日)

4.雙到期:信用證規定的最遲裝運日期與議付到期日為同壹天,或者未規定裝運期,實務中稱為雙到期(原則上信用證到期日與最遲裝運日期之間應有壹定間隔)。

以便承運人有時間準備單據、提交單據和議付。但如遇雙過期,承運人應註意在信用證到期日前幾天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或交給承運人,以便有足夠的時間準備各種單據、交單和辦理議付手續。)

綜上所述,信用證有效期之間的關系是否可以表述為:

到期日(有效期)≥交貨日期,最遲裝運日期;理想的截止日期(有效期)=最晚裝運日期+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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