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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草案條款註明“以我方為付款人”。這是什麽意思?

信用證的匯票條款註明“以我方為付款人”,以我方為付款人表明開證行是匯票的受票人。

信用證的付款行是指信用證中指定的付款銀行。在大多數情況下,付款銀行就是開證行。向受益人支付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或其委托的其他銀行)。有權支付或不支付;壹旦付款,就無權向受益人或持票人追索。

擴展數據

信用證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後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果不符,要求開證行盡快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被接受,交貨並通知收貨人,準備單據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議付行議付;對文件的正確性負責。如有不符點,開證行應更改單據,並仍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交付單據。

如果拒絕修改或修改後仍不壹致,有權在通知對方後單方面取消合同並拒收信用證;提示單據後,如開證行無故停業或拒付,可直接要求申請人付款;催收前,如果申請人破產,可以停止發貨,自行處理;如果信用證在開證行關閉時尚未使用,申請人可能需要開立另壹份信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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